[阅读: 351] 2006-04-27 05:05:42
【法规标题】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恢复美籍华人陈冲在国内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的通知
【类别】文化/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恢复美籍华人陈冲在国内
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美籍华人陈冲,曾于1997年非法在我内地拍摄影片《天浴》,并于1998年多次携片参加国际电影节(展),严重违反了《电影管理条例》。为此,广电总局电影局下发了《关于处罚影片〈天浴〉违规问题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128号),对陈冲作出了“暂时禁止在国内从事参加任何电影、电视的拍摄活动和罚款”的处罚。在处罚期间,陈冲逐步认识并检查了自己违法违规的错误,认真接受处罚决定,并改正了错误。
鉴于上述情况,决定恢复美籍华人陈冲在国内从事电影、电视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