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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 侵害没有底线,自卫为何受限丨凤凰网评论
侵害没有底线,自卫为何受限丨凤凰网评论

文丨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8月27日,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大家都是出来卖的,何苦自己人为难自己人
那些活好的,或者活新的,或者花样多的,
或者老板拉皮条功夫好能拉到肯多花钱的客的,
拜托不要老是打击年老色衰的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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