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15] 2005-02-28 03:03:10
知情者表示,对何松林行为定性为“持枪抢劫”基于下列因素:一、何松林工作单位在荷塘,芦淞区并非其执法管辖地区;二、何松林是刑警,针对三陪小姐等的抓捕或处罚超出其职责范围。另根据警方后来调查的情况,当晚全市并无扫黄的专项活动。
也就是说,警察在自己的辖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扫黄的专项活动”从小姐身上弄钱,就是合法的
事实好像恰好就是这个样子
DISSENT IS THE HIGHEST FORM OF PATRIOTISM !
--Thomas Jeff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