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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摘录)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摘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检查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摘录)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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