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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张
“聂案”是不是“奖赏破命案”的恶果?
“聂案”是不是“奖赏破命案”的恶果?


10年前被“定性”为强奸杀人罪犯并被执行了死刑;10年后却发现强奸杀人案的罪犯另有其人。聂树斌就这样成为了冤魂。

聂案成为当前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虽然公安部进行了批示,虽然河北省有关部门表示将“重审”该案。但是这对已经死去的聂已经意义不大了,而且他在另一个世界里已经不能还原我们当时被捕、被关押、被审判、被枪决的真相了,他也看听不到正义的呼声和正义的审判了。

很多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网已经对聂案进行了分析和阐释,笔者这里还想对案件的影响进行另外一种猜测:这是不是公安部门“奖赏破命案”的恶果??

去年,公安部门提出的响亮口号――“命案必破”,破案有奖。一时间,全国各地对“侦破命案专项行动”进行动部署: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并在规定期限了破获了大量的“历史积案”。

诚然,公安部门的这种“命案必破”的信心和决心值得赞许,客观上,必然促使广大公安干警积极破案,严重暴力事件必将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另一方面呢?会不会存在实在破不了案,而为了完成上面交给的任务,或者为了领取那诱人的奖赏,而在破案上动歪脑筋?

我们知道,衡量一个案件是否得以侦破必须有这么几个要素:一是有案件的受害者,二是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有案件的发案发现场,四是有足够的人证、物证,五是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链。这样的案件才能称得上“破了”。如果以上要素不全,或者获得这些要素的手续和程序不合法,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破了”。

但是现实的情况却告诉我们,当前我们的办案人员在金钱和荣誉的诱惑下,把这些要素忘却了:有的采用推理的手法,有的采用想象的手段,有的则伪造证据,有的则采取非常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冤假错案的发生!我想,聂案也许就是在这样案件中的一件:上级批示了,什么时候必须破案,什么时候必须审结完毕,而公安部门却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任务”,为了领导的“乌纱帽”,于是公、检、法就不得不“联合”并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从取证到最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都是在一个“假”字上完成的!否则,怎可能10年前执行了一个冤屈的聂树斌??

事实上,命案的发生,从根本上就是公安部门的“失职”!公安部门是干什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秩序的,公共治安秩序没有维护好,导致命案的发生,公安部门应该毫无任何条件地立即破案!这样的案不破,确实威胁到公众的安全,这样的案件不破,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为非作歹!及时侦破了命案,是公安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公安部门的法定义务,更是公安部门对人民的“赎罪”!但是,过程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不能用非法的手段来达到“合法”的目的!

“奖赏破命案”的做法,我看这样的做法好处不多,但是坏处却不少,公安部门必须审视“奖赏破命案”的做法!而且应该对以前类似的“命案必破”口号下所谓“迅速侦破”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看看还有多少类似的案件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并坚决纠正!同时,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不要再冒出了“王树斌”、“张树斌”被错杀的案子来了!
几年前,技术抛弃了我;现在,我抛弃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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