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59] 2005-03-24 10:14:55
北京“巨贪”仅判死缓 网民质疑惩处标准
被称为“巨贪”的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上周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舆论指出,毕玉玺受贿1000多万人民币居然还能活命,显示中国对腐败的惩治仍有缺陷。
根据北京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毕玉玺从1993年至200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等职权,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便利等方式,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美元、港币和贵重物品总价值1004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09万新元)。此外,毕玉玺还致使3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私分。
一般认为,贪污超过百万元的官员都会受到严惩,而毕玉玺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千万,属于“民愤极大”一类的贪官,应该难逃一死。
但毕玉玺只被判处死缓。按照中国司法惯例,死缓只在理论上属于死刑,极少有犯人在缓刑两年后被执行死刑。也就是说,毕玉玺保住了性命。
北京检控机关解释说,毕玉玺在接受司法审查后,“表现出诚恳的悔罪态度,当庭鞠躬向党和人民谢罪。并且多次提交悔罪书,表现出了很好的认罪态度。这些情节得到了检察机关和法庭的认可。另外,毕玉玺的受贿罪是他主动交待的,涉及赃款也全部追缴,这些都是毕玉玺案件从轻判决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因此,毕玉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刑法是根据贪官们的犯罪情况、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性质是否恶劣、影响是否重大等因素来定罪量刑。官方网站人民网发表署名文章,对法律惩处贪官的标准提出质疑。
受贿488万元被处死
文章说,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受贿496万元,被判处死缓,但福建贪官、著名的“三光书记”林龙飞涉案488万元,却被执行了死刑,“你能说贪官的命到底是高于496万元,还是低于488万元?”
再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收受贿赂517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你能说贪官的命是高于是1304万元,还是低于517万元?”
文章认为,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没有统一标准。“各个贪官的涉案数额相差过于悬殊,少则数十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如此巨大的差距,难道真的能够用什么‘立功、情节、影响’等来解释吗?”
文章指出,中国刑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造成法院在审判贪官案件时标准不统一,这也是造成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正是由于法院对贪官判处的刑罚极不一致,才造成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为什么一个涉案几十万的被枪毙,而一个受贿上千万的却能够免除死刑?”
文章建议,对于贪官涉案金额相近的案件,一定要判处相近的刑罚,绝对不能产生过大的悬殊。应该规定一条贪官们的死刑“高压线”,“100万可以,500万也可以,一旦涉案数额触及这条“高压线”,不管什么情况,一律判处死刑。”
官方目前正将毕玉玺的犯罪事实作为反面教材在北京公开展出,以警醒官员远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