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32] 2005-05-24 03:49:01
一场特别的官司
小偷状告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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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2004年3月26日的早上8点,杨青芸骑着自行车到了国税局的办公大楼。她把自行车停放在门口的大树下,锁好后,进了业务厅为公司办理业务。几分钟后,杨青芸无意间发现大树下自己的那辆自行车不见了。很快她又看到不远处有人骑着自己的自行车离去。
杨青芸赶忙从报税大厅里面追了出来。边喊边追。那小偷骑车速度极快,上了机动车道,越骑越远。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自行车被人偷走了,杨青芸非常懊恼。正巧不远处有一辆出租摩托车,杨青芸便雇了摩托车,顺着自行车道追去。她提前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准备拦住偷车人。偷车人看到杨青芸追了过来,突然向左边拐去,要躲开堵在前面的杨青芸。就在这时候,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小偷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
杨青芸被眼前的这一幕吓呆了。躺在马路上的小偷,腰部以下血肉模糊,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马上报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现场。
一个月后,也就是2004年4月27日,泉州市丰泽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现场勘察,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而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小偷严重受伤,杨青芸的自行车也基本上报废了。
虽然损失了一辆自行车,但考虑到小偷受了重伤住进了医院,杨青芸事后没有再去找小偷的麻烦。
转眼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杨青芸也从这场惊吓中渐渐恢复了平静。但就在这件事已被她淡忘的时候,那个当时受了重伤的小偷,却把杨青芸告上法庭。
难道追回自己的财产也有过错?杨青芸十分不解。感到不解的还有同时被起诉的肇事大货车司机和车主。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小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失主杨青芸和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自己因人身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94000多元。
翁淑英是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的主人,对自己成了被告,她感到无法理解。她认为,作为小偷,偷了别人的自行车,又自己撞到别人的汽车上,反过来还要赔偿她,这样一来,以后小偷不是更猖狂了吗?这还有什么道理可讲?
一个小偷居然把失主告上了法庭,这件闻所未闻的事情很快成为泉州市街头巷尾谈论的热点话题。几乎所有的人都对小偷的举动感到不可思议。多数市民认为,失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才去追那盗车贼,而盗车贼不注意安全,是她自作自受。也有些市民有疑虑,认为小偷把失主告上法庭了,那岂不是说丢了东西失主就不应该追了吗?
法院认为,阻止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杨青芸采取自助行为,并无不当。
2004年12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偷方银菊自行承担65%的责任,撞伤她的大货车车主翁淑英承担35%的责任,赔偿方银菊23160元。
这场在泉州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平息了。对于杨青芸来说,至少可以肯定一点,就是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
这起案例中,虽然起因是盗窃,作为有盗窃行为的方银菊,在自行承担了主要责任后,仍然得到了一定的赔偿。这是因为,即使她有违法行为,但她并没有丧失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当她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利要求获得赔偿,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人身的价值,永远要高于财产价值。(童莉群摘自《读报参考》第5期作者赵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