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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革命能起什么作用,不能起什么作用?——世纪之交对十月革命的反思 李延明
暴力革命能起什么作用,不能起什么作用?——世纪之交对十月革命的反思 李延明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是一次暴力革命,是一次成功的暴力革命。

这种成功,表现为俄国无产阶级通过十月革命夺取了全国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运用政权的力量,对经济关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创建了俄国 ( 后来是苏联 ) 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其中在经济方面是两种公有制 (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 ) 经济成分并存,依据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实行计划调节,实行了多劳多得原则。

根据这种实践经验,以斯大林为首,苏联哲学社会科学界提出了所谓的“空地论”,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他指的是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不能像马克思说的那样在旧社会的胎胞里形成,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形成,只能由无产阶级政权在“空地上”创造出来;无产阶级政权是可以在“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 ( 参见斯大林《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科学院哲学所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文版第 451 页 ) 。

历史事实表明,苏维埃政权直到灭亡也没有创造出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首要特征是全社会为一个唯一的经济主体,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经济成分,包括不能存在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如果我们降低标准,退一步说,因为苏联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同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相当接近,已经是一种准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所以,只要这种经济关系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发展为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斯大林的“空地论”是有根据的,暴力革命确实能够创造新的经济关系,创造新的社会形态,也就是说,暴力革命能够起产婆的作用。

但是,世界历史的事实却是另一种情况。不但苏联等国向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挺进的努力没有成功,而且从六十年代开始,在这些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制约下,这些社会还出现了同向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相反的进程,陆续开始了以吸纳资本主义因素为特征的改革,即在所有制结构中,通过恢复私有经济成分从两种公有制并存变成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此基础上,从依据价值规律的计划调节变为让价值规律直接起主要作用的市场调节。在进行这种方向的改革中,东欧和苏联因为执政党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轨道,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所以工人阶级政党丢失了国家政权,整个社会演变成资本主义制度。另一些国家的共产党虽然没有失去政权,但是其领导下的国家和社会却由准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演变成了事实上的新民主主义社会 (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特征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经济成分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实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计划调节,工人阶级政党在与其他阶级联合的状态中执掌政权 ) ,比过去离第一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更远。在十月革命以后,不但马克思设想的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特征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且连苏联式的准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制度也没有能站住脚。这个事实表明,暴力革命并没有能够在“空地上”成功地创造出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十月社会主义暴力革命的成功并不是无限的。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任何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都是在生产力发展到要求建立这种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之后才出现的。人们在生产中结成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或者说生产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是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的,而不是由政权即政治暴力决定的。相反,包括政权在内的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却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认为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可以由政权创造出来,把直接的政治暴力当成本原的东西,把政治状况当成经济状况的决定性的原因,就完全违反了生产关系由生产方式决定,并最终由生产力决定的原理。

其次,马克思认为,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的生产关系内部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说:“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从空中,又不是从自己产生自己的那种观念的母胎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和流传下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235 页 ) 他指出:“任何有机体制的情况都是这样。” ( 同上 ) 当然,也包括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在内。

在《资本论》第 3 卷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 《资本沦》第 3 卷第 497-498 页 ) 这里不但清清楚楚地说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自然而然地从另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而且是通过联合的生产方式即具有向共产主义过渡性质的生产方式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产生来说明这一点的。

在另一处,马克思则说:“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产生出 - 些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同时又是炸毁这个社会的地雷。”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106 页 ) 作为炸毁资产阶级社会的地雷的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在这里就是指共产主义的经济关系。

通过上述引证,我们可以肯定,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像历史上一切新的生产关系一样,也应该从旧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解体使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要素得到解放。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才是与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并进一步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相一致的观点。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不能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产生的观点是与此完全相反的。

另外,以公有制和私有制性质截然不同为理由而认为公有制不能从私有制中产生,不但无法解释私有制为什么得以从公有制内部产生,即奴隶制从原始公社制内部产生,而且完全忽略了在私有制社会内部始终存在着公有制如奴隶主阶级国有制、地主阶级国有制的事实,尤其忽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已经存在着国有制这种可以直接过渡到第一阶段共产主义 ( 没有任何中间级 ) 的公有制的事实。资产阶级国有制虽然还没有摆脱资产阶级的属性,还不是共产主义公有制,但它的存在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并不是没有相通的地方,并不是根本不存在从前者产生出后者的可能性。

由上所述,可以认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只能由无产阶级政权在“空地上”创造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是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相对立的观点。

实际上,恩格斯早就把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政权同资本主义社会崩溃区别开来了 (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8 卷第 186 页 ) 。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东欧和苏联的剧变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得不进行的改革,再次验证了马克思主义的上述基本原理。在世纪之交回顾俄国十月革命,我们可以看出,暴力革命只能够解决政权的更替问题,不能解决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变更问题。暴力革命只能当新的生产关系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到一定程度时解除其政治桎梏,使之得到更大发展,而不能在“空地上”把它创造出来。暴力革命只能够起助产婆的作用,而不能够起产婆的作用。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只能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1997 年 10 月 26 日,以《关于革命方式问题的理论思考》的标题刊登于《马克思主义研究》 199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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