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40] 2005-09-15 14:17:32
《不要事事都要立法》[原创]
[小桥西] 于 2005-09-15 00:53:51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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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事事都要立法》[原创]
近来在新华网看到一则文章,说的《考试法》草案已经完成,国家教育类考试作弊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真不知道现在国家怎么了?连代表个人诚信的考试,作弊也要受到刑法制裁。我发现国家近来不断颁布新的法律,而社会秩序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一个问题是有了法律不去认真执行,另一个问题就是不该立法的事情,也用法律(刑法)来进行约束。我想就第二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点看法。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我们的社会许多关系需要通过道德,宗教,习惯来调节的,并不是什么都用法律调节。记得清朝的学者纪晓岚说过,盛世不可以没有法律,但是法律并不能带来盛世,也就是说盛世并不是依赖法律。考试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考察学习者对知识掌握的程度,考试本身就是考核被考核人的诚信,如果把用道德和纪律来调整的行为规则用法律来调整,一是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我们应该把宝贵的法律用到最应该制定法律的地方,而不应该把它当做“老虎皮”到处乱用。
公民的诚信只能通过道德和纪律来进行约束,用法律来约束效果并不一定明显,如果非要制定《考试法》,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诚信到了无可挽救的地方,对中国人的名誉并非是光彩的事情。请问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考试法》?并用刑法来约束?对于一些窃取考试机密并泄露的人员,本可以引用渎职罪,或者相关的条款,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扩大解释,来进行惩处,也是最合理地利用法律资源。再说,中国的国家单位用人制度应该改革,不能只看表面,只注重文凭和学历。
从某种意义上说,考试作弊,还没有那些打着合法的外衣,进行买卖的文凭的教育机构对社会危害性大。从某些情况来看,社会和公众对考试作弊的愤慨,并没有对贩卖虚假文凭的强烈。因为刑法要制裁对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而考试作弊,相对贩卖假文凭来,危害性并非很严重。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他《司法过程的性质》说:“所有的历史已经证明,当一个确定的弊端已经发生,过分的弊端已经发展到了唤起公众的情绪时,立法者才进行立法干涉。”而考试作弊呀没有贪污腐败激起公众的反感。
想当年刘邦进入关中,也不过与乡亲父老约法三章。中国近20年来大量立法,其中有许多立法都极大地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有许多法律根本没有必要制定一个单独法。比如中国有个《劳动法》,就不需要什么《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且有许多制定了的法律根本不切合实际,也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实施,相反倒损害了法律的尊严。(2005-9-14-14-28沈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