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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o
此文一出,北大张助理校长再次声名狼藉
转世纪中国:一个银行行长的回应
2004-08-30 16:58:26
个人认为:张维迎教授:你的观点我理解。但在老百姓身边看到的大都是不正常的转制交易,至少我碰到的都是如此。本人曾身为行长,作为债权人,了解了几十家信贷企业的转制过程,

问题是,1,转制是企业厂长与政府主管部门(应为当地主要领导)公开操作内定,公开操作是员工都能参与竞买,内定是结果并不按出价高低,出价高出20%约300万元的出价人买不到企业,最后企业全部是原厂长受让;2,转制企业没经过评估,有评估的,评估价为0,但实际上企业把应收帐款未在帐上反映,所以评估虚假;3,转制企业受让人未出一分钱,市场上买东西全额欠款的基本没有,但政府很大方。受让约定以转制企业转制后利润支付转制款。受让后企业搞好了,是个人的,搞垮了,与个人无关,个人无需承担责任。一般2-3年利润即可付清转制款,这等美事你张维迎有机会享受吗?没有!!!为什么,因为你还未与政府混熟,地方官员不信任你。现就事论事。这种现象是否是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中国推行的市场经济方向是正确的,没有人反对,市场会调节经济,无需你多操心,然而国有资产呢?作为全民集体所有的财富,老百性享受到权利没有?政府管好没有???同为企业员工,我愿意多出价但还是买不到,卖方宁愿低卖不愿高卖,这在经济学上是什么原理?本人仅仅会计硕士毕业,看不懂,麻烦你张教授解释一下。

如果这是公平的,符合经济学原理的,那张教授你的住房大约值个几十百把万吧,你能否以十万的价格卖给我,房款4年内逐年支付(我会把房子出租,租金付房款)。中国不是要建设法制社会么,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罪,法理上,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取国有资产的行为就是侵吞国有资产罪,这点大概在法律界无异义吧,那好,中国不是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吗,如是这样,免除原罪之说从何来?犯罪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怎样建设法制社会???请你指点高招。

因此,现有的讨论争论有利于我们看到看透问题。建议政府检查部门调查清理一下转制问题,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有无犯罪行为,如果有,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如果没,让其大力发展。如果性质上难以处理定性的,建议人大补充修订法律或请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全国所有的转制企业也就清楚了,对没有犯罪的企业家也是一个很好交代。否则,普通员工贪污几万元就得坐牢,企业家贪污数亿元无需入狱,这是法制社会应有的现象吗???作为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你们该在法制基础上提出经济如何才能健康发展的观点。

对企业转制而言,一句话,只要政府公开公平合法操作,老百姓无异义。你说现在国家宁愿把不良资产卖给外国人免得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那纯属无稽之谈,公平的做法的对全球开放,国内人也可竞买,这才能免得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否则,外国人送你个人利益,你低卖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管理的问题,是个别或部分政府官员的失职渎职问题。作为中国著名学府的教授,张维迎,你对国情了解多少?你去调查,大概是受查单位请你喝五粮液茅台酒,然后把改革发展成果向你汇报以下,然而你知道成果是怎么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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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网络对话,歧义纷生;你以为明白了对方的话,其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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