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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他人隐私权 手机偷拍者明年将被治安拘留
触犯他人隐私权 手机偷拍者明年将被治安拘留
2005-12-31 08:23:02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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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拍照功能给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因手机偷拍引发的纠纷也给不少人带来了烦恼。由于被害人很难取证,法律依据也不足,纠纷发生后往往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岁的王某与已婚的陈女士结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其间,王某趁陈女士不备,使用手机拍摄了陈女士的裸照。之后,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的要求,遭到陈女士拒绝。王某便以将裸照发给陈女士的老公及亲友为要挟,继续索要钱财。陈女士及时报警,王某被抓获。
  
  王某的偷拍行为已经转变为敲诈勒索,当地检察院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已对其提起公诉。
  
  手机偷拍已成普遍现象
  
  北京的王女士说:“今年夏天,我和女友一起去西单逛街,由于天气热两人穿着都比较‘凉快’。我们走进一家专卖店挑选衣服时,发现一个男的拼命挤过来,手里还拿着手机,摄像头是对着我们的。当时我特生气,斥责了他几句,但他满不在乎,拍了照片后笑嘻嘻地走了,我们拿他也没办法。”
  
  一般来说,被拍摄者往往认为“你拍我穿着暴露的部位,拍我不雅的表情动作都属于偷拍”,而持手机拍照者则认为“我拍的是公共场所,拍摄是我的自由”。
  
  对此,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方宇律师认为,在公众场合可以拍摄,只是不能将照片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否则属于偷拍。新闻工作是个例外。目前关于手机偷拍案件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许多律师害怕接此类案件。
  
  民事追责取证难刑事追责无法依
  
  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戚进松检察官认为,要追究手机偷拍者的责任,首先得对什么是偷拍下个定义。未经他人同意进行拍摄,并将照片公之于众,能让人看到照片后联想到当事人造成一定后果的都应属于偷拍侵权。
  
  戚检察官认为,手机偷拍若侵犯到隐私权、人身权可以打侵权官司。但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被偷拍的时间、地点、照片上的人就是自己等,取证方面会很难。
  
  北京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教授、政协委员甄贞指出,手机偷拍若没有引发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便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责任,因为目前刑法上没有与手机偷拍相对应的罪名。
  
  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治安拘留
  
  据警方介绍,2006年3月1日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针对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所被别人用手机偷拍照片,其可以责令偷拍者删除照片,若遭拒绝可拨打110报警。
  
  据警方介绍,他们接到报警,在确认被拍摄者不愿被拍照后,会对使用手机偷拍照片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其删除偷拍的内容。(张丽锦王媛媛)
  
  摘自《法制晚报》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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