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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操纵之五大法宝
民主操纵之五大法宝


随着选民数量的增加,议题范围的扩大,现代民主制度已经日趋程序化,专业化了,多层的代表结构,程序化的表决方式,等等,对于基本的民意进行筛选,通过立法来引导社会的发展趋势。民主选举的结果到底能不能代表民意,如何操纵民主制度来使得社会偏好偏向于自己,略举几个例子作为示范。

1.笑里藏刀(通过分层民主进行独裁)
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有变。刚中柔外也。

这是一种传统的操纵方法,通过结构的分层,来达到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的目的,假如100人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分配某一资源,其中有一个人比较狡猾,就可以先说服50人与他共同组成一个利益集团,议案为此利益集团独占此项资源,那么表决结果将以51:49通过,之后此人又可以说服集团中的 25人,与他组成26人的利益集团,最终可以达到2个人独占全部资源的目的。

实战中,希特勒的独裁道路近似于此类,虽然不是特别严格。不是经常有人引用一句话么,“当初他们杀谁谁谁,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谁谁谁……”。

另外分层控股也是如此,通过51元可以控制100元的公司a1,之后通过a1又可以控制199元的公司a2…..,当然这是经济领域的问题

2.李代桃僵(操纵表决次序,先PK掉最有威胁的,留下没有威胁的“李”,最终保住“桃”)
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200多年前,孔多塞就发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体系下,可能会出现议案结果循环的投票悖论。经常引用的例子是,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委员会对于a,b,c三项议案进行表决,对于议案三个人的偏好为:

甲:a>b>c
乙:b>c>a
丙:c>a>b

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两项议案比较时,得到2票以上获胜,那么:
a,b对决,甲,丙赞成a,所以a胜b,
b,c对决,甲,乙赞成b,所以b胜c,
c,a对决,乙,丙赞成c,所以c胜a,

形成a胜b胜c胜a的循环,在形成循环的情况下,a,b,c三项议案的最终胜者就不仅仅与三个人偏好有关,还与表决过程的顺序有关。为了防止这种连环套的无休止的争论,假如有人有权决定议程,首先a,b对决,其胜者才能与c对决,那么最终胜者为c,事实上,只要将喜欢的议案放到后面,采用以逸待劳,李代桃僵的方法,先抛出一个牺牲品议案,pk掉可能击败现行制度的议案,之后用现行制度pk掉牺牲品,以达到维持现行制度的目的。

实战中,美国国会多次出现这样的例子。在19世纪,呼吁参议员由民众直接选举的呼声就很高,20世纪初,就提出了对宪法(标记为c)的修正案(标记为b),要求直接选举参议员,当时在国会赞成此修正案的占了大多数,但是,反对者为了阻挠修正案通过,由参议员Depew炮制出Depew修正案(标记为a),要求联邦对选举进行监督,当时以下三种类型的议员人数大致相当。
支持B案的共和党人:a>b>c;
反对B案的共和党人:c>a>b;
支持B案的民主党人:b>c>a。
当时表决程序是:
(1) 是否对于参议员直接民选议案进行修正
(2) 对于修正后的直接民选议案进行表决
于是,第一轮,a胜b,第二轮,c胜a,宪法现行条款得以保留,直接民选的宪法修正案无疾而终,直到多年以后才得通过。

3.偷梁换柱(操纵选举类型)
频更其阵,抽其劲旅,待其自败,而后乘之。曳其轮也。

经常听说,为了选举模式的改变,各个党派争论不休,如台湾的单一选区两票制改革,闹得沸沸扬扬,直觉上,这意味着改变选举类型确实可以影响选举的结果,是不是如此呢,考虑下面一个半虚拟半真实的例子。

2000年台湾选举,当时候选人有五组,许信良和李敖得票率太低,忽略不计,考虑宋楚瑜,连战,陈水扁等三人,设其拥护者分别为宋米,连粉,陈扇,当时三人得票率分别为,37%,23%,40%,就假定选民人数总共100人吧,考虑三方阵营对于三个候选人的偏好排序:

宋米37人:宋>连>陈,其逻辑是次优选择同为泛蓝阵营的连战,最后水扁。
连粉23人:连>宋>陈,逻辑同上。
陈扇40人:陈>连>宋,逻辑是宋楚瑜老谋深算,为水扁的最大劲敌,故排名最后。

当时采用的是单轮简单多数制,一轮投票,得票率最多的当选,所以陈水扁渔翁得利,高登一步。

不过在泛蓝阵营看来,只有40%的人支持陈水扁,这样的人当选肯定是对民主的亵渎,民意的违背,于是声称应该采用两轮多数选举制,确保当选的人最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于是因为第一轮没有候选人得到绝对多数,得票最高的两个人进入第二轮,最后二选一,得到绝对多数支持的候选人当选。

在这种情况下,宋陈进入最终PK,自然连粉们全部倒向宋米,最后应该是宋楚瑜当选。

不过,连粉们心里又打起了小算盘,宋楚瑜当选虽然不是最坏,但也不是最佳选择,连粉的人数最少,怎么才能够让自己最喜欢的连战当选呢?他们提出,有40%的人把宋看成是最坏的选择,我们不神化民主,一定能得到最优选择,但怎么也不能是相当多的人的最劣选择吧,民主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选择应该采用孔多塞法则:

将所有的候选人两两进行PK,如果存在一个候选人,能够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PK掉其他所有候选人,那么他就是孔多塞胜者,应该当选,显然,如果存在孔多塞胜者的话,只有一位。

看看采用孔多塞对决会发生什么情况:

连战PK宋楚瑜,连战63:37胜;
连战PK陈水扁,连战60:40胜;
宋楚瑜PK陈水扁,宋楚瑜60:40胜;

显然,连战就是孔多塞胜者,所以如果采用这种选举制度,应该连战获胜。

三种选举制度,居然会导致三个不同的候选人获胜,到底哪个才是代表了民意,每种选举制度还都各有其一大套道理。

在个人偏好循环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孔多塞胜者,那么又会陷入久议不决的境地,而且两两PK需要的轮次太多,耗费太大,效率太低。于是又有聪明人设计了博尔达计数,只用一次选举,也能保证当选人不会太差。

每个选民根据自己的偏好对于m个候选人进行排序,计他们的博尔达分,最后一名得0分,倒数第二名得1分,一次向前递增,第一名得到m-1分,比较所有候选人得到的博尔达分数之和,得分最多的获胜。下面我们统计一下三个候选人的博尔达分:

宋楚瑜:2*37+23=97;
连战:37+2*23+40=123
陈水扁:2*40=80

显然,仍然是连战获胜。看起来博尔达计数是一种相当有吸引力的民主制度,可是人们发现其中存在巨大的漏洞,它的防止可操纵性太差了。

4.无中生有(故意错误表达个人偏好,以操纵选举结果)
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

假设台湾已经采用博尔达计数进行2004年的选举,4年后,宋楚瑜的魅力逐渐散去,亲民党日益边缘化,国民党夺回了泛蓝阵营的主导地位,而陈水扁经过4年经营,支持率已经过半,三人的支持率分别为:宋4%,连45%,陈51%,我们假设仍然是三人竞争(实际大家都知道是连宋配啦,这里只是假设),采用博尔达计数,

三方阵营对于三个候选人的偏好排序:

宋米4人:宋>连>陈,其逻辑是次优选择同为泛蓝阵营的连战,最后水扁。
连粉45人:连>宋>陈,逻辑同上。
陈扇51人:陈>宋>连,逻辑是连战支持率逐渐上升,为水扁的最大劲敌,故排名最后。

统计一下三个候选人的博尔达分:
宋楚瑜:2*4+45+51=104
连战:4+2*45=94
陈水扁:2*51=102

令人惊奇的是支持率仅为4%的宋楚瑜居然当选,于是陈扇们惊呼上当,如果这时不能将选举规则操纵为简单多数或者两轮多数制,那么陈扇们如何起死回生呢?终于有人发现,可以派遣几个人伪装自己的偏好,以操纵最终选举结果,假设陈扇中,3个人伪装自己的偏好为:陈>连>宋,那么三个候选人的偏好排序:

宋米4人:宋>连>陈
连粉45人:连>宋>陈
陈扇48人:陈>宋>连
陈扇3人:陈>连>宋

统计一下三个候选人的博尔达分:
宋楚瑜:2*4+45+48=101
连战:4+2*45+3=97
陈水扁:2*48+2*3=102

最终的结果是陈水扁当选,这就通过说谎操纵了最终选举结果,难怪博尔达自己说“我的规则只为诚实的人设计”,这种谎报偏好是一种策略投票,即使在两轮多数选举的这样简单的选举规则下,也可能会发生。

5.欲擒故纵(操纵法定代表人数)
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

在选举中,为了所谓照顾民意,一般都要规定选举有效的法定人数,例如:参加选举的人数至少达到法定选民人数的50%,选举才有效,选举中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50%,则当选。

这第一条,法定人数很重要,要是参加投票的人太少,其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民意,可是大有疑问,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最低投票率: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结果就为操纵投票大开方便之门,已经进行通过股改方案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投票率仅有30%多一点,重庆路桥甚至创下了12.91%的超低投票率,但是绝大多数方案还是获得了通过。少数表决权居然能够决定大多数表决权的命运,这是因为大多数小股民持股分散,一盘散沙,没时间或者不知道如何投票,而持股集中的基金公司容易形成报团的利益集团,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我投赞成票,你买我的基金。

法定人数太低可能不能代表民意,那么增加法定人数是否就可以呢,也未必尽然。假设选民总人数为10人,法定人数为5人,已知对于某项议题,10个人中赞同的人数为6人,那么如果全体选民投票,民意应该是“赞成”,我们看看这5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民意。

要反映民意,通过议案,5个人应该至少有3个人赞成议案,计算一下概率:
3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3,6)*C(2,4)/C(5,10) = 20*6/252 = 120/252
4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4,6)*C(1,4)/C(5,10) = 15*4/252 = 60/252
5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5,6)*C(0,4)/C(5,10) = 6*1/252 = 12/252

那么5个人代表民意的概率是(120+60+6)/252=73.8%

现在有人不想通过议案,就要想方设法降低选举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他欲擒故纵,打着“尊重民意”的幌子,要求将法定人数改为6,其中却是暗藏玄机:我们看看这6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民意。

要反映民意,通过议案,6个人应该至少有4个人赞成议案,计算一下概率:
4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4,6)*C(2,4)/C(6,10) = 15*6/210 = 90/210
5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5,6)*C(1,4)/C(6,10) = 6*4/210 = 24/210
6个人同意的概率是:C(6,6)*C(0,4)/C(6,10) = 1*1/210 = 1/210

那么6个人代表民意的概率是(90+24+1)/210=54.8%

可以看出,增加了一名法定人数,投票通过议案,从而反映民意的概率却大大下降了。

可以看出,目前流行的各种选举制度,居然都是暗藏陷阱,为别有用心的人操纵民意提供了可能,难怪帕累托指出:“事实上,普选权有没有都是一样的,最后都是寡头统治,因为这些政治寡头知道如何去迎合大众的意志”,其实,民主的可操纵性意味着这种迎合是否可靠也是十分的可疑。米歇尔斯更加进一步总结出 “寡头统治铁律”,统治者总能有效地镇住群众,让他们俯首贴耳,所谓“多数统治”,“人民主权”,“向人民负责”之类的口号都是阴险狡诈的统治者拿来欺骗人民的幌子,对人民来说不过是虚幻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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