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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最新变化,一年只能支取一次?
[阅读: 1958] 2006-03-29 03:44:13
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订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即将正式发布,4月1日开始执行。
规定中关于提取、贷款条件有较大变化,影响员工切身利益,因此特别提醒您注意调整安排好购房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计划,避免因政策变化给您带来意外损失。具体变化如下: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
☆提取间隔和限额
(一) 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可每年支取一次,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款价;
(二) 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每季度支取一次;
(三)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每年3、4月份支取一次。
)
[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三)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
(
☆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贷款的前六个月,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