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47] 2006-04-03 04:58:16
协议失公平公证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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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 3月 23日报道, 2004年 2月 27日,民工吕某在北京豫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地施工时从 6楼摔下,造成多处骨折。
2004年 8月 12日,公司与吕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某 7万元作为赔偿。签订协议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大兴区劳动局认定吕某为工伤,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构成三级伤残。这时吕某才知道,根据规定,他本来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69012元。见应得的赔偿是实际所得赔偿的 9倍多,吕某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在签订协议时,北京豫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显然较民工吕某处于优势地位。吕某接受协议后才进行工伤及伤残认定,并了解到 7万元赔偿对比其今后的治疗费及生活费用显失公平。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述协议显失公平,虽经公证但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