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34] 2006-04-10 05:15:38
发送电子邮件侮辱人被判通过局域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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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3月31日报道,原告刘某原是广州一家网络工程公司的员工,2004年5月19日离职。被告陈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当年6月10日,刘某通过其电子邮箱收到原公司的同事转发给她的《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
的文章。后查明该文原件的发件人为被告原公司陈经理,主题为《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发送对象为全体员工。被告在信中采取直接点名的方式,描述刘某“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其行为表现多么渺小可怜……”等。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这篇文章已构成对原告刘某名誉权的侵害。侵权人陈某是针对公司局域网内的人群发布侮辱诽谤电子邮件,而不是直接放置在公开性质的网页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因此,天河区法院将审查后的《道歉函》同样以邮件的形式在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上向同样范围内的人群发送,并强制要求这封《道歉函》邮件在网络中必须保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