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看到过这样的案例:2个不到10岁的小孩一起玩,事后一个死了
--最终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另一个小孩害的
--但是法院判另一个小孩的家庭负担1半的赔偿
--不知道是否适用现在这个案例
女播音裸死副市长床上悖论
2006-05-29 12:34:19 来源: 红网 网友评论 1717 条
山东省邹城市电视台女播音员马啸
女播音裸死副市长床上悖论
华商报:谢茂明
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山东邹城市“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认定其死与副市长刘波无因果关系,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相关新闻: 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后续:副市长被判无罪
这则新闻一经网络转载,半天时间跟帖数千。所有发言中,多是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愤怒和忧虑。那么,法院是否真的在“官官相护”而办“糊涂案”呢?
从已见光的材料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我国的司法制度是:谁主张,谁举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女播音家属要求巨额赔偿,就需要举证女播音之死与副市长有因果关系。其家属认为,女播音之死是由于副市长的不法行为(殴打或辱骂)导致情绪激动,后不及时报120急救中心抢救、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说实话,原告的主张取证很难。女播音与副市长二人之间的言行,很难取到直接证据,而后来的尸检结果也没有相应证据。反观副市长,其辩解看似诡辩,但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副市长否认与女播音发生过性行为,而尸检结果也的确如此。至于二人当时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是否是引发疾病的诱因,谁能说得清?所以,法院判定原告缺乏充分证据当属情理之中。
要控副市长有罪,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就需要足够的证据去证明死因与副市长有关。笔者当然希望女播音的家属能够取得更扎实的证据,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希望、热情、愤恨都没有用,一切要靠证据。
将副市长上升至罪虽很难,但并不代表不能够处罚副市长。女播音与副市长是情人关系,这从二人的几百条短信中可以读出来。女播音裸死副市长床本身就是一件很大的绯闻。不过,这件事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在事发后不久,有关部门就通过调查认定,副市长与女播音保持了一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撤销了副市长的党内外职务。
对于女播音裸死副市长床事件,不要只看法院判决,还要与此前的组织处理联合起来看。只有全面地看待这件事,才不会轻易下“官官相护”的结论。
无罪与有罚相悖
作者:瀚海风
记得此事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曾下过这样一个结论:经过纪委调查认定,一年多来,刘波和马啸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宣布对刘波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处理决定”。
看了法院的判决,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们都冤枉这位副市长了。以前看报道,说两人关系密切,一月通400多次电话,所以当女播音员裸死在副市长家床上时,人们就想当然地以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关系。
但这一切都在副市长的证词面前变得苍白:因为副市长与女播音员虽然孤男寡女同处一屋,但如副市长所言,他们之间不过是“隔门交谈”。这四个字让我们看到了比当年的柳下惠更高的境界,柳下惠不过是坐怀不乱,而我们的副市长早已经“隔门裸谈”了。
当然,“隔门裸谈”由于是初学乍练,火候控制得还不够好,所以不知怎么回事,隔着门女播音员就觉得有些身体不适,迷迷糊糊就脱下了外衣,躺在了副市长家的床上,这听起来,也并非不合乎常理。至少,在我们看过的许多武侠小说里,就有飞花摘叶的功夫,保不齐咱们的副市长也到了这样的境界呢!
如果“隔门裸谈”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何谈情人关系?法院也说了,不能认定马啸之死与刘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此一来,对刘波的处理是否与其“无罪”有悖呢?
“法治的代价”不该总由弱者承担
作者:舒圣祥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5月28日《扬子晚报》)这一无罪判决,引发了一片舆论嘘声,甚至于,只是被当作一个笑话在民间传播。
女播音员、副市长、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着胸罩与裤头——由这一系列关键词组成的新闻事件,在公众看来“案情”实在再简单不过了。朴素的道德直觉和公共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这又是一起官员桃色事件,不仅与“官员配播音员”的“桃色规律”完全一致,也非常符合几乎所有男性对漂亮女性公众人物普遍存在的爱慕心理。正因为如此,法院的无罪判决与公众的道德判断正好背道,难免让人大跌眼镜。
虽然副市长“隔门交谈”的辩词很搞笑,无缘无顾就“只穿了内衣”更是无法自圆其说,但作为不拥有任何调查权力的普通人和旁观者,我们确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而这正是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理由。既然我们承认“疑罪从无”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那我们除了发些无益的感慨,又有什么办法去揭开“近在眼前的真相”呢?
这让我想起最近很流行的一个词:法治的代价。这个词是所有在道德视角看来“显失公平”案件的代名词,也是社会道德自觉唯一可资自慰的按摩棒。在道德看来非常简单的案件,在法律程序内有时候却很难解决,乃至于根本无法解决。极端的例子是,谁都知道某人是杀人犯,但法律却不得不放跑他,法治作为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完整价值,让人们必须违背最为本真的感觉和经验,比如教科书上的美国辛普森案。这个意义上,“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的无罪判决,似乎也只能归结于“法治的代价”了。
然而在我看来,简单地照搬“法治的代价”是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在对簿双方强弱悬殊异常明显的案件中。以产生“法治的代价”最为常见的“缺乏证据”为例,证据的“缺乏”不等于找不到证据,事实上的“缺乏”也不等于寻找可能性上的“缺乏”,“缺乏证据”完全有可能被异化成“不愿意找证据”,乃至“销毁证据”。执法集团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缺乏可靠的机制确保他们永远公正严明。再以同样常见的“缺乏法律依据”为例,法律的漏洞并不是从来没有被发现过,而是完善立法的权力不在普通人的掌握之中,而阻挠立法的势力却异常强大,因此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而航空公司丢失乘客物品只能论斤赔。
一个异常的现象是,我们所谓“法治的代价”常常都是由弱者来承担的,这正是“法治的代价”发生异化的显著表现。社会的同情机制和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常常不能合拍;“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常常被作为时评标题——“法治的代价”背后,我们必须警惕,法律条文表面平等可能对社会生活中实质不平等的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