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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o
员工被保生死险 老总竟成受益人
--好像以前沃尔玛也这么干过。。。

员工被保生死险 老总竟成受益人

2006/06/24


奥一讯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企业老总与员工的关系,内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却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一无效保险合同在罗湖区法院法官调解下结案。

近日,该案的原告某信息通讯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和第三人黎某等7名被保险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返还保费和相应利息。

1998年12月,某信息通讯公司总经理胡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共35份保险单,为黎某等35名员工投保“生死两全险”:约定投保人和期满生存受益人为胡某,被保险人为黎某等人,保险费为人民币8000至1.7万元不等,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仍健在,则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现金价值给胡某;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身故,则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额给被保险人配偶。

该信息通讯公司诉称,因胡某对员工不具有保险利益,员工对投保“生死两全险”不知情也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任由胡某用国有资产为员工投生死两全保险,并指定胡某为35份保险单的生存受益人,存在过错;鉴于保险期限已届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信息通讯公司保险费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信息通讯公司投保时向其承诺会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真实签字,所以合同即使无效,责任也应由信息通讯公司承担。

罗湖区法院认为,该系列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寿保险单是否有效。由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被保险人是否书面同意签订该保险合同,是否书面认可合同保险金额是本系列案需要查明的关键问题。

罗湖区法院在保险公司的申请下,依法追加了黎某等7人为案件第三人,并认定这7份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并未同意,应属无效;但某信息通讯公司作为企业,当初为员工投保,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彻底了结纠纷,追求更佳诉讼效果,承办法官积极促使案件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调解协议,三方确认7份人寿保险单无效,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保险公司返还某信息通讯公司保险费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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