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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d_lee: 神奇的国度,凡事皆有可能
法院弄错男子血型判其强奸 15年后发现改判无罪

(中国)深圳新闻网  (2006-08-04)

  核心提示:1990年12月,邯郸市曲周县村民尚某某报案称被人强奸。根据尚某某的指认,该县民办教师徐计彬的血型与现场遗留精斑同为“B”型等两项主要证据,曲周县法院于次年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15年后,徐计彬发现自己的血型竟然是“O”型。

  2006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谁应为“惊天冤案”担责

惊天冤案:无罪判决迟到十五年

  “拿到判决书时,我感到很伤心,还大哭了一场。这个无罪判决来得太晚了,我一生中最好的年华就这样白白流逝了!”今年41岁的教师徐计彬看上去很瘦弱,两眼无神,说话时显得有气无力。但提到这一纸无罪判决时,还是强打起精神。

  昨日(2日)下午,记者赶到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徐街村徐计彬的家中。徐计彬向记者出示了曲周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徐计彬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曲周县公安局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称被告人徐计彬的血型与案发现场遗留物血型同为“B”型。而被告人徐计彬血型经重新鉴定为“O”型,与案发现场遗留物血型不一致。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计彬犯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徐计彬无罪。

  面对远道而来的记者,徐计彬含着泪说,他的心情很复杂:当年的办案人员如果细心一些、认真一些、负责任一些,就不至于冤枉自己15年。因当年被冤入狱,他丢掉了心爱的教师工作;如今获得清白了,希望教育部门考虑他的实际情况,能重新安排一份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工作。

  徐计彬说,下一步要做的是,向曲周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提出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同时,建议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徐计彬的爱人姚凤珍在丈夫拿到无罪判决书后禁不住痛苦失声:“十几年了,我们在村里背着黑锅抬不起头来。这以后就不怕了,能挺直腰做人……”

  姚凤珍一直坚信爱人是被冤枉的,因为尚某某报案称被强奸的那天晚上,丈夫一直在自己身边。她还说,徐计彬的为人一直不错,他绝不可能去干那种缺德事。

  据徐计彬的辩护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延兵介绍,在庭审中,公诉方明确提出,经过对被告人徐计彬的血型进行重新鉴定,其血型为 “O”型。所以,原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中对徐计彬的血型鉴定有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提请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何延兵称,他做律师多年,这还是第一次碰上公诉人与被告辩护人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形。可以肯定地说,徐计彬无罪案,将成为一件铁案,并给人们带来深思。

案情回放:因“B”型血背上罪名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根据被害人和其女儿的证言,时年26岁的曲周县河南疃第二疃中心小学民办教师徐计彬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其后,办案人员对徐计彬进行了抽血化验,并由邯郸地区公安处、曲周县公安局、涉县公安局的三位法医作出了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计彬血型同为“B”型。

  4个多月后,徐计彬因涉嫌入室强奸被逮捕;5个月后,曲周县人民法院以徐计彬血型与精斑血型同为“B”型为主要证据,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徐不服上诉,但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今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延兵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有了这个得力的证据,徐计彬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仔细调查研究后,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申诉案件转办函”,要求认真处理此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依法接受了徐计彬的再审请求,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邯郸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曲周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深度追问:谁应该为此案负责

  此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宣判罪名成立,办案程序似乎有条不紊。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案件的阴差阳错?谁又该为这起冤案承担责任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公检法等三个部门。

公安局

  8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曲周县公安局,试图通过寻访当初的两位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但均未能见到。

  该局刑警大队一位负责人分析说,此案看上去有些复杂:一种可能是尚某某的确遭到了强暴,而徐计彬与施暴者体型特征极为相似,致使尚某产生错觉而认错人;另一种可能是尚某某以前与徐家有恩怨,被强奸后试图通过嫁祸于人的方式报复对方;还有一种可能是,尚某某并未遭到强奸,只是想通过制造假象来诬陷徐计彬。

  当记者询问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时,这位负责人有些激动:“案件的重要证据‘血型鉴定’出自法医之手,与办案民警没有关系。同时,案件审理期间,也不存在严刑逼供一事,所以当事人被错判实际上与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关系。”

  那么,真正的强奸犯在哪里?公安局有无进一步的抓捕计划?这位负责人说,到现在还没有人请求他们捉拿真正的疑犯,领导也没有安排下来,所以邢警队不可能擅自去抓什么“强奸犯”。

检察院

  对这起冤案,负责批捕与公诉的曲周县检察院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曾参与徐计彬改判无罪一案的起诉科李科长说,当初的办案人员已调到其他单位,而他本人又从未看到过此案以前的卷宗,所以不了解其中的详细情况。但不管怎样,案件既然出了差错,就应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标准,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至于徐计彬应如何获取赔偿,曲周县检察院检察长说,法院无罪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既可向曲周县法院也可向检察院申请赔偿。

法院

  记者随后在曲周县法院了解到,15年前审理徐计彬强奸案的三名法官,如今除原审判员袁章印一人仍在法院工作外,另外二人已经退休。

  “这案子时间太久了,我早已没有任何印象了。就连徐计彬本人,恐怕都很难认清。”袁章印现担任法院刑庭副庭长。采访中,那起让徐计彬刻骨铭心的案件,却让他思索了许久,但最终也未能回忆起其中的任何一个片段。

  对于徐计彬的第一份血型鉴定为何会出现重大差错,袁庭长做出了这样的猜测:很有可能是法医在鉴定血样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取错了样本,从而导致了唯一的重要证据失去公正。

  袁庭长承认,这起案件的确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就是办案人员办案不够细致、周密。当时,倘若尊重被告的要求,重新为其进行血型鉴定,也许就不会给当事人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对每一名法官来说,这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冤案反思:事关重大的“无罪推定”

  河北神威律师所律师何延兵 办案人员当年仅仅依据现场精斑与徐计彬为同一血型,以及受害人的指控,就给徐计彬定罪,这是非常轻率和不严肃的。严格说来,血型只能用来作为排除法,不能作为同一认定。在徐计彬被审理过程中,他曾多次向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血型的请求,但都遭到了拒绝。从这个角度说,三个机关的的办案人员都有责任。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 本案当中,在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链条上出现了严重缺失。血型一致的人很多,仅凭血型一致的司法鉴定结论尚远不足以认定类似本案的真凶。而在本案当中,却连基本的血型一致都没达到,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办案机关却依据这么一个既不客观又不合法、同时不具备与本案证明的犯罪事实必然关联性的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最终导致了这起荒唐的判决。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海峰 徐计彬被冤枉 15年,期间还被关押了近一年。据此,受害人可按照《国家赔偿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可要求法院在受害人所受影响范围内进行名誉上的恢复,比如公开道歉。

  除了要求赔偿外,这起案件给人的反思还有很多。比如关于物证鉴定程序。我国刑法血型鉴定的一般程序是:由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的法医对当事人和现场提取的证据进行鉴定,结果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复议,公安上级机关要进行复议。可见,如果程序不公,处理结果往往会出现偏差。

  再比如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据,要求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链条,否则极易酿成错案、冤案。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等。这些证据应该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互映证。当证据不足的时候,要坚持无罪推定,进行补充侦查,以免冤枉无辜。

  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徐计彬这样的冤案,主要是由于过去司法机关往往会坚持一种所谓“有罪推定”的观念。当案件发生时,一些办案人员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去寻找证据,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往往会发生对案件的不公正断定。

  在当今的法治国家里,我们的司法价值取向一定要改过来,办案要做到以人为本,尤其是司法人员,应本着“无罪推定”的思想办案,避免再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徐计彬们。(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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