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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rose: 物业服务质量差 北京一小区物业费被判决打7折
物业服务质量差 北京一小区物业费被判决打7折
2006-08-15 02:37:53 来源: 竞报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因杨女士等4名业主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物业公司将4人告到了法院,开庭时,业主们拿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依据。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4业主仍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物业费最终被打了7折。

业主列举“四宗罪”

2003年4月,杨女士等人购买了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的房屋,2004年7月1日,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进驻后,杨女士等只交纳了2003年4月3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1240元,此后至今的6950元物业费一直未付。

“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极差,我们忍无可忍,多次口头及书面致函要求改正,但没有任何答复和改进。”杨女士等4人说,自物业入驻后,从未认真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同时,他们还列举了物业的“四宗罪”:小区至今未有正式保安队伍,安全问题严重失控,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丢失损坏事件;物业公司违法侵占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封堵小区东西大门,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造成小区绿化环境和部分设施损坏;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极差等。

物业公司遭反诉

杨女士等人认为,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在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及劝阻无改进时,其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庭审中,杨女士等人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及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行为未达标。

包括杨女士在内的3名业主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物业公司立即终止并撤出西局欣园物业管理及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恢复被损坏的物业原状,退还所有违法经营所得并公示收支账目,公开向所有业主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元。

所欠费用需打折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02年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且杨女士等人也实际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故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杨女士等人提供的照片及调查问卷,可以认定小区存在着部分公共设施不整洁且损坏、树木枯黄、草地光秃、草地上留有粪便、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一定的瑕疵,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的比例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30%。

反诉未获支持

杨女士3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恢复被损坏的物业原状、退还违法经营所得,因不具备反诉主体资格,故法院对其反诉不予受理。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支账目、公开向业主道歉和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也未获支持。

最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等人向物业公司支付70%的物业费486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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