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点富士康案的法律问题
实体问题不说了,想必朋友心中早有结论,仅就本案的程序问题说点看法。
首先,如果富士康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即起诉前就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不用通知被保全人,程序上合法。诉前保全的关键,是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诉讼保全则不是必须提供财产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法院可以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赔偿。
令人吃惊的是,报社的法律顾问,在没有给出富士康是申请的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的前提下,就指责深圳法院的做法,容易误导群众,做法不妥,缺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严谨。
其次,有朋友说,法院在富士康违法时,为什么不管?事实上法院当然不能管。因为,这不属于法院的权利,应由劳动监察部门管,法院要是主动介入,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呢!
再次,法院受理此案是必须的,根据法理,只要有当事人起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就必须受理,受理案件与裁判案件是两回事,受理不等于就支持原告。如果法院不受理此案才是我国法律的悲哀。
最后说一点的是,个人认为,本案富士康程序上的最大败笔,不是申请保全,也不是索赔数额巨大,败笔在于他不能起诉记者或编辑个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新闻单位的记者或者编辑,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侵权纠纷,必须以新闻单位为被告!!!如果是其他人投稿导致侵权纠纷,可以以新闻单位和投稿人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投稿人或者报社。
所以,那两个记者完全可以不理睬,或者现在向法院发函,指出“告错了”,富士康如果坚持起诉个人的话,法院完全可以以“告错了”为名,裁定驳回。
实际上,富士康未开打,已经先输了一阵:)
总之,现在朋友过分指责深圳法院受理此案或者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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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作者: jeffzhou 发表于: 2006-08-31 10:23:22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不用狡辩了,你中院难道当时不知到告错了,
难道深圳中院明知别人告错了,你还要错上加错,支持别人错告,
深圳中院,你就不用再狡辩了,越描越黑啊
中国的的最大悲哀:政府带头违法,干扰制止职能部门执法,人大于法,纯粹一权治社会!
“富士康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是法律和金钱的搏弈!
深圳市中院 深圳市政府
粗暴 笨拙 猴急的表露
人民更清晰看到你们是赤裸裸的资产家代理人 !!
2楼作者: 人民民主专政 发表于: 2006-08-31 10:32:20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富士康耍威风,深圳中院甘当打手.只是没想到这回惹了老虎屁股.
和前几天市城管被镇城管打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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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楼作者: wzq9581214968 发表于: 2006-08-31 10:50:58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这两天,我们都知道财大气粗的台湾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将《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并经法院将其二人的个人财产全部冻结。只因《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报道了富士康在深圳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等员工权益问题,就被这个“大气出一口,地球都要抖三
富士康到底有没有存在工人超时加班情况?富士康是美国苹果电脑ipod播放器的的制造工厂,而日前苹果公司发言人表示:富士康公司员工每月加班时间约80小时,达到劳动者每月工作法定最高时限,每天超过10小时以上是家常便饭,连续工作6天以上的占到25%。这还是通过外国人调查后得到的证实,按我们有些人所喜欢的外国的月亮比较圆的推理来论,苹果公司有必要胡编乱造吗?苹果公司如果要编造,也应该为了自己的播放器播出来的效果听起来好听些,更应该大力的褒奖和称赞富士康公司是如何的善待自己的员工,是如何爱怜为他们没日没夜卖命的打工仔和打工妹啊?但为什么报道出来的事实摆在面前,富士康可以视而不见呢?每月加班时间约80小时,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呢?
4楼作者: wzq9581214968 发表于: 2006-08-31 10:52:14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现在富士康和法院是穿一条裤子的 ,,,,,,,,,,,,,,,,,,,,,!
现在的社会真黑啊,,一定要把这个事情闹的中央去!!!!!!!!!!!
5楼作者: tech888 发表于: 2006-08-31 11:4:15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政府太黑,国将不国,悲……
6楼作者: 海上农夫 发表于: 2006-08-31 11:8:33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明白了!是法院的问题,法院一开始就应该不接受案件受理。这不是一个好的开头,企业可以起诉个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个人是不是也可以起诉企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这两个记者再找一家法院,起诉富士康,要求它赔偿20亿美金,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富士康是不是只好关门?问题的关键是法院院长SB.
7楼作者: 0037突击队 发表于: 2006-08-31 11:12:37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资料,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2004-2005两年企业利润分别是人民币129087.5万元和人民币256971.7万元,年度利润增长率99.07%。而公司在这两年纳税总额(包含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其附加)一共只有区区46.8万元,这就是我们招商引资的成果!唯一值得称道的功绩就是该公司成功的把71915和116749名祖国的年轻人塑造成为新一代包身工!!!!
以下为该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统计数据:
法人代码 708430743
法人单位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第十工业区
区域代码 440306
注册类型 330
隶属关系 90
轻重工业 2
行业小类 4041
国有控股 9
企业规模 1
农村工业 0
主管机关 09700
JCBM
省代码 440000
TMP1
TMP2
TMP3
千元
应收账款净额(本年本月止累计) 14574287
应收账款净额(去年同月止累计) 7129516
产成品(本年本月止累计) 546409
产成品(去年同月止累计) 631312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本年本月止累计) 21622963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同月止累计) 16478162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本年本月止累计) 1404693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去年同月止累计) 832548
资产总计(本年本月止累计) 30434171
资产总计(去年同月止累计) 16813282
负债合计(本年本月止累计) 25060641
负债合计(去年同月止累计) 13770442
产品销售收入(本年本月止累计) 125564214
产品销售收入(去年同月止累计) 71577445
产品销售成本(本年本月止累计) 120336538
产品销售成本(去年同月止累计) 68726402
产品销售费用(本年本月止累计) 1243306
产品销售费用(去年同月止累计) 63762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本年本月止累计) 468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去年同月止累计) 0
管理费用(本年本月止累计) 1591221
管理费用(去年同月止累计) 944638
财务费用(本年本月止累计) 151611
财务费用(去年同月止累计) -13024
利息支出(本年本月止累计) 96990
利息支出(去年同月止累计) 7059
利润总额(本年本月止累计) 2569717
利润总额(去年同月止累计) 1290875
应交增值税(本年本月止累计) 0
应交增值税(去年同月止累计) 0
BTR_1 125649577
BTR_2 69583404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本年本月止累计) 116749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去年同月止累计) 71915
本月产值不 0
本累产值不 0
去月产值不 0
去累产值不 0
千元
本月产值当 14583935
本累产值当 126639065
去月产值当 11520130
去累产值当 73010095
本月新产值 0
本累新产值 0
去月新产值 0
去累新产值 0
本月销售值 14438096
本累销售值 124874645
去月销售值 11520130
去累销售值 71577528
本月交货值 14146417
本累交货值 122556283
去月交货值 11234526
去累交货值 69430202
8楼作者: qazq001 发表于: 2006-08-31 11:34:26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深圳中院,依原告富士康申请保全假处分是完全正确合法的裁定,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原告有原告的权利,被告也有被告的权力,法院职责是依法作出裁定.
网上别有用心的反中反华势力,领的是要中国崩溃的外国势力的工资,在网上造谣中伤政府及法院.
中国人民不会让你们这些民族败类得逞的.
去向日本天皇领钱去吧,日本走狗们!前进,前进.
9楼作者: streethobo 发表于: 2006-08-31 11:40:38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这两个记者再找一家法院,起诉富士康,要求它赔偿20亿美金,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楼作者: 盛名之下 发表于: 2006-08-31 11:45:48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劳动法》规定:每天加班不准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准超过36小时,加班超过1小时的需征求工人或工会同意。
很明显富士康公司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问题,这在国际上是历来禁止的,和使用童工行为并称为企业用工的两大“高压线”,任何国际上的公司是不允许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建议将富士康公司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并可向国际上有关机构提出控诉,禁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
11楼作者: 党组成员 发表于: 2006-08-31 12:43:10 [到顶部] [回复] [编辑] [删除] 8楼的,根据诉前保全的有关原则,双方必须有确凿的债权债务关系,我看不出记者和这个公司有什么生意上的纠葛,而是名誉权的纠纷。
支持9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