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688] 2006-09-22 14:36:56
按照我们所签订的预售合同
第十一条规定 :
房屋交付时,应符合下列1、2项所列条件的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所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五条
出卖人应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条件。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交付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茶验收房,发现其它问题的, 出卖人应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在河里期限内将以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按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起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所以,根据合同:
1、开发上交房时应手续齐全,否则后果自负;
2、物业费不应先交,应 ‘按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起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各位业主,我知道有些业主很着急入住,但是千万不能匆忙着急收房。对于这样的问题房子,我们能收吗?我们已经在签订合同是吃过一次亏了。难道我们在验收合同时,再被开发商欺骗一次吗。希望各位业主不要忘记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我建议:
1、坚决按照合同要求收房, 对开发商决不能心慈手软;
2、对于7号楼的其他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按照现行法律和规定,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