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tao: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得解雇--其实是有例外的!
[阅读: 590] 2006-10-28 06:17:50
大学女教师状告学校遭败诉
违规生育二胎被炒鱿鱼
据《上海法治报》10月20日报道,2004年年底,受聘于某大学的教师孙女士怀孕了。按照她的说法,由于是第二胎,她本打算手术终止妊娠,但经医生检查发现,因身体原因,孙女士不适合做手术,否则将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向所在街道提出再生一胎的申请,但未获批准。孙女士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孙女士称,为了身体健康,她“只能保留胎儿”。
学校提出,孙女士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故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孙女士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学校在她孕期及产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继续履行人事聘用合同。
法院认为,孙女士属无计划生育第二胎行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孙女士不适用该规定。因此,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