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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 转一篇关于人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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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人权

前几天,中国外交部门发表了一个有关美国的人权文件,指出美国存在诸多人权问题,所以,美国无权教训别人的人权问题。外交部最后的结论是,人权问题是本国的主权,因此外国无权干涉。现在人权这个名词已经变为神圣的鞭子,可以用来限制每个政府,这是好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好现象。一个政府终于明白了自己国家的人权状况不好,是不光彩的事,这就是进步。不过这些国家的外交官像小孩子一样,互相指责:你把你们家的东西弄坏了,你有责任。另一个讲你也把你们家的东西破坏了,你一样有责任。所以大哥莫说二哥,两个都差不多。我看其实两个都没有搞清楚,包括美国的外交官在内。

  好多人现在在研究人权,但是主要是从书本上去抄教条。书出了若干本,没有用老百姓懂的语言去把人权阐述清楚。所以,中共讲,人权首先是生命权,吃饭权,发展权。就没有一个真正的民主人士对此作出过清楚的反驳。我们现在抛开那些繁琐的、学究气的讨论,从人的本质需要和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开始。

  人权这个概念是指人的天生权利,也可叫做自然权利,也就是人的自由的一部分。所谓天生,就意味着,它不是谁给我的,我本来就有。历史上人权是和民主制度结合的。民主制度是人权的载体,通俗一点,民主制度是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民主制度是一个大多数人决定算数的制度。比如大多数人讲,老百姓不交税,你国王皇帝就不能再征税。人类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反复展现,如果没有一个民主的制度和广大人民的自由,则权利和愿望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是历史又往往是作弄人的,在1789-1790年的美国,以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
)为首,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为后台的天才们,在把人权法案硬塞进美国宪法时(他们宣称,如果不通过人权法案,他们就抵制美国宪法的通过),他们的初衷却不是为了推进多数说了算的政治。恰恰相反,他们是为了用这个人权法案来保护少数人。

  这不是很奇怪吗?但是,天才和普通人就是不一样。他们考虑的是,当以多数说了算的民主制度建立后,今后的政府也一定会熟悉、掌握以至最后操纵这个制度。他们就会利用一切手段去迎合、引导和欺骗多数,达到他们的目的。即我们现在讲的多数暴政。


  而这种现象的惟一突破口是保护少数的意见,给少数人以权利去充分揭露政府的企图,使之不能得逞(从根本上来讲,保护少数的原则,实际上是最大限度保护多数的手段。这在以后再讲)。根据多数人的意愿行事,但是同时又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保护他们发表意见的权利。防止因人少而被迫害。

  人权法案,即通常称之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这样产生了。人权法案阐明了人人有言论,宗教,办报,结社,游行,抗议政府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只有一种可能被剥夺,就是政府,或政府所默许的多数。所以也可以讲,人权法案的目的之一是规定了人们有反对政府的权利。

  后人会很自然地问,既然这个人权法案如此重要,为什么那些所谓的天才当年不把它写进正式的美国宪法,而是以一个修正案的方式立法呢?天才就是天才,后人想到的这些问题,他们在220年前早就考虑到了(他们在1789年炎热的夏日的费城,没有空调,而且规定要关上所有的窗户的条件下,讨论了三个月,表示要写一部他们的后人不可能Confuse的宪法)。

  他们认为,因为人权是每个人自己的,与生俱来的,上帝给的,不是任何领袖或帝王施舍给人们的。所以,在修正案中,他们写道:国会不能制定任何限制人们人权的法律,而不是赋予国会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

  宪法的义务是讲政府要干什么,应该干什么。而人权修正案是声明你政府不能干什么。因为人权是不需要你去制定的,如果你要立法让老百姓可以有人权,那是多此一举。你政府只要不干涉,不破坏就行了。这就引出了如下的概念,即人权与政府无关,与制度无关,与国家无关。这也就回答了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的问题,即人权与国家主权是无关的。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理解在历史上颇费了不少周折。比方,你所在的州,如果没有一份华语报纸,你想用汉语批判州政府而苦于没有媒体,你上告到了法院,要求州里颁布一项法律,容许华人办自己的报纸,用来骂政府。但是法院的判决一定是它管不着。因为你要骂政府是你自己的事,是你所拥有的别人管不着的人权。但是如果有了报纸,开骂以后,你的州政府跑来干涉,限制你们少数民族的言论。那么你再去告法院,州政府将会被定“破坏人权”罪。所以,法院和议会的责任不是为你的言论自由制定法律。它所能做的,仅仅是维护法律,不准州政府制定法律或者实践上干涉你们的言论自由。对这一类天赋人权的问题,政府和立法机构仅仅可干的是Stay Away。

  现在明确了,人权是每一个公民天生的权利,不是政府的权利,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政府的胡作非为。所以人权没有国界,没有种族,与国家无关,与政府无关,政府无人权可言。政府所需要做的,不是去给老百姓寻找人权,建立人权,赐予人权(你自己没有的,不能给任何人),而是Stay Away。政府惟一可做的,是处理和杜绝一切可能由政府自己制定的限制人权的事件发生。在人类历史上,一般来说,凡是人权状况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政府的权力被限制了的政体。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就是人权与老百姓要吃饭,要穿衣,要工作,要发展的关系。根据人权与政府无关,政府无人权可言的定义,以上的吃,穿,工作之类的要求不是属于人权的范围。而纯粹是生存的问题,是政府应该负责的范围。在人权问题上,政府的态度是少管闲事,禁止干涉;在生存问题上,政府的态度是,份内之事,必须完成。再说通俗一点就是,如果你没有饭吃,没有工作,要找政府,因为政府的义务是让你吃饱;如果你要讲话、办报、信宗教,那么不要去找政府,因为这与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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