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70] 2006-12-29 06:25:15
法院:不属意外,难获保险理赔
旅客死于高原反应
据《天府早报》12月22日报道,2005年10月,邹钦与妻子参加由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九黄风景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10月16日,在海拔3000余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邹钦因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一个月后,邹钦经医治无效去世。邹的家人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都遭到拒绝,遂将其告上法庭。
“高原反应不属意外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刁红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邹钦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近日,青羊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但邹钦的死亡原因是脑栓塞伴出血,原告方未能举证邹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