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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o
广州公交车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案 法院认定司机没有反抗义务
--司机没有义务,可以理解;但是公交公司的商业活动应该确保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吧
--难道湖南姑娘没有告公交公司??

广州公交车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案
法院认定司机没有反抗义务
  
  据《深圳晚报》1月7日报道,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后,法官日前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时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后,成某遂将该公司告上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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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网络对话,歧义纷生;你以为明白了对方的话,其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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