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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反向工程合法zz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
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上规则。

  据了解,这一规则最早是在IBM诉微软的案子里确立的,在中国也是第一次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
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
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

  “技术需要学习,日本就是以反向工程学习欧美技术起家,然后走上发展道路。中
国刚好就在这个阶段,立法需要为经济发展现实服务。”戎朝说。

  不过,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
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就在1月16日,腾讯诉PICA(个性化信息通信助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二
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案由是PICA公司开发可在手机上登录QQ的软件,腾讯公司据此认为P
ICA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戎朝解释,这个案件就涉及反向工程的问题。“不过,这个解释可能还没法应用到
这一案件,毕竟这个概念在中国第一次确定,律师们也还不熟悉。”

  此外,这次司法解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
,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特别突出。而因侵 权行为导致商业
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索赔,则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
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 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
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有些地方法院在规则出来之前虽然
也是按类似规则处理,但是一直不能“名正言顺”。这一司法解释让法院的司法活动更
具透明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该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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