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64] 2007-03-28 10:27:59
凌晨两点,猫爸心情不爽,提著购物袋,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购物。
前方红蓝警示灯交错闪耀,警察两名。
一人向猫爸挥舞手中红色闪光棒,示意停下。
警察甲:「先生麻烦身分证看一下谢谢!」
猫 爸:「我去7-11买东西。」
警察甲:「我是说麻烦你把身分证拿出来我们看一下,跟你去7-11有什么关系?」
猫 爸:「对啊!既然去 7-11跟身分证没关系,那我去7-11干嘛带身分证?」
警察甲:「....」
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过来助阵。
警察乙:「先生不好意思请你配合一下,不然的话可能要请你到派出所走一趟。」
猫 爸:「为什么要去派出所?」
警察乙:「依据大法官的解释,如果路检查到民众没带身分证的话,是可以带回警局....」
猫 爸:「我怎么知道去 7-11买个东西会遇到警察路检?」
警察甲:「可是法令规定,出门应该随身携带身分证备查....」
猫 爸:「请问刑法第十条第六项第二款规定什么?」
警 察:「....」
猫 爸:「那是性交的另一种态样,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你们是警察都不知道了,我怎么会知道有那种法令....」
警察乙用台语对警察甲说:「跟他废话那么多干嘛?」
又转头说:「先生你如果没有身分证的话,我要带你回派出所了....」说著就拿起对讲机。
猫爸从购物袋里拿出皮夹,取出身分证说:「我什么时候说我没带身分证了?」
警察甲超不爽,大声说道:「你干嘛不早拿出来,在这里浪费时间....」
猫爸耸耸肩,再掏出台北律师公会发的证件,说道:「这张够证明我是良民了吧?我可以去买东西了吗?」
警 察:「....」
所以..........
警察与律师都很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