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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程海说:“我在京连续工作生活已三年多,远超过《户口条例》规定‘暂住’三个月可以转户口的规定,我也早已是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故我有权而且依法应当将常住户口迁往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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