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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书
民 事 诉 讼 书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人代表: 金人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原告:中国股民代表

地址;中国大陆

诉讼请求:就违法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一事向中国股民道歉

诉讼缘由:

5月29日深夜,发布对证券投资印花税税率从千分之一提高到千分之三。受此影响,沪深两地股市市值骤减万亿之上。原告方损失惨重。

一、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八条从形式上确认了税收事项的专属立法权,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条同时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不具备法定授权资格。

二、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条同时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 )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从市场经济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倡导信息公开透明的角度来说,货币政策的出台为保证信息的对称和公平是可以采用突然颁布方式的,而财政政策特别是针对社会某部分人群利益调整的政策,是应该通过一定法定程序的。例如,所得税和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调整是需要各方代表经过提案、论证和一定的法定程序的。显然,此次在深夜非工作时间内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违反了此项规定,采用程序和时机不当。

三、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动机不纯

作为两周前中美会谈的成果,中国将QFII的额度从100亿增加到了300亿,外国投行人士普遍唱空中国,在他们对股市的判断出现偏差后,一反常态,要求中国出来用重拳打压股市。尤其令人关注的是,5月30日的《环球时报》发表了《唱衰大陆股市借机煽风点火深绿媒体恐吓台企撤资》的文章,明确指出,由陈水扁和民进党控制的台湾深绿报纸《自由时报》自5月下旬以来连发新闻与社论,预言大陆股市"将崩盘",警告当局提早做好准备,寻找"避凶的不二法门"。他们把经济和政治问题密切连在一起,为民进党明年大选成功铺路,也为离间两岸的经济往来,不遗余力地散布谣言,这是他们一贯的做法。然而,他们就跟那些从1500点就说中国股市泡沫过多的唱空的所谓的经济学家一样,屡次预言均告失败,但这次终于让台湾的民进党和"中国唱空的经济学家"捞着了一根"稻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无法律依据,调整程序和时机不当,应责令纠正并向中国股民道歉。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人代表: 金人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原告:中国股民代表

地址;中国大陆

诉讼请求:就违法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一事向中国股民道歉

诉讼缘由:

5月29日深夜,发布对证券投资印花税税率从千分之一提高到千分之三。受此影响,沪深两地股市市值骤减万亿之上。原告方损失惨重。

一、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八条从形式上确认了税收事项的专属立法权,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条同时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不具备法定授权资格。

二、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条同时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 )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从市场经济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倡导信息公开透明的角度来说,货币政策的出台为保证信息的对称和公平是可以采用突然颁布方式的,而财政政策特别是针对社会某部分人群利益调整的政策,是应该通过一定法定程序的。例如,所得税和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调整是需要各方代表经过提案、论证和一定的法定程序的。显然,此次在深夜非工作时间内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违反了此项规定,采用程序和时机不当。

三、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动机不纯

作为两周前中美会谈的成果,中国将QFII的额度从100亿增加到了300亿,外国投行人士普遍唱空中国,在他们对股市的判断出现偏差后,一反常态,要求中国出来用重拳打压股市。尤其令人关注的是,5月30日的《环球时报》发表了《唱衰大陆股市借机煽风点火深绿媒体恐吓台企撤资》的文章,明确指出,由陈水扁和民进党控制的台湾深绿报纸《自由时报》自5月下旬以来连发新闻与社论,预言大陆股市"将崩盘",警告当局提早做好准备,寻找"避凶的不二法门"。他们把经济和政治问题密切连在一起,为民进党明年大选成功铺路,也为离间两岸的经济往来,不遗余力地散布谣言,这是他们一贯的做法。然而,他们就跟那些从1500点就说中国股市泡沫过多的唱空的所谓的经济学家一样,屡次预言均告失败,但这次终于让台湾的民进党和"中国唱空的经济学家"捞着了一根"稻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无法律依据,调整程序和时机不当,应责令纠正并向中国股民道歉。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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