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确需要技巧和水平。。。。。太照顾劳方,不利于资方的发展,影响资方的积极性;太照顾资方,严重影响劳方的基本利益。。。。。。。
——应该让已经正常发展、获利能力中等或以上的企业不能揩劳方的油(包括劳务外包之类的)。。。。。
今日独家:“《劳动合同法》令我丢饭碗!”
金羊网 2007-07-15 14:48:24
本报讯 记者王晓云、实习生梅道凤报道:本报7月12日报道“市民老罗工作18年却被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反响强烈。昨天,十几个读者拨打记者电话,诉说遭遇和担忧: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 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会否反而刺激一些企业赶在“临界”时段炒掉员工?
几多老员工突然“失饭碗”
华姨快50岁,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五天前,她接到公司通知,说要进行部门合并精简人员,自己在精简之列。公司还有18个老员工因合同到期被陆续打发走人。“我从1996年公司刚成立起就兢兢业业,现在突然通知说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理由是人太多无法安排,但实际上又在招新人!”
她咨询过律师,答案令人失望:根据《劳动法》,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看到老罗的报道,我知道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都有权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华姨拿着这个消息去找领导,但领导说,新法明年才开始实施,现在不算数。“跟我一起被辞工的有18个人,大家都不年轻啊,该怎么办好”?
市民阿玉来电跟记者诉苦,说着说着就哭了。“21年前,我才16岁,进了现在的化工厂,连续签过几次合同,上星期公司突然说,合同7月底就要到期,不再续约,让我不要去工作了。”
“我问为什么,公司说对我的评价不好,这怎么可能?我的人缘和业绩一直都很好。现在,家里上有年迈父母,女儿不足4岁,光靠老公600元的工资怎么生活啊?”阿玉说,她身边有很多人情况类似,大家都认为是因《劳动合同法》出台导致的,“可能是单位怕要跟我们这些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如趁早打发走人算了。”
贺叔也是最近跟几个同事一起被公司解聘的,“公司嫌弃我身体不好,可我这病是2003年得的,2005年续约时他们也没有说什么,怎么现在就要‘炒鱿鱼’呢?”
“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主流?
“这是新法中最抢眼的亮点之一,按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符合三种情况之一,企业就不得拒绝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说,目前不少企业都在“大换血”,解聘一批在单位已工作近10年的老员工,对此,受牵连的劳动者都怀疑这是企业应对新法而带来的波动。“‘无固定期限合同’绝对是对用人单位的一次大挑战,可以预计,四到六年之后,许多单位70%到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
“《劳动合同法》的导向就是要维稳,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和空缺化的痼疾,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向劳动者一边倒。”昨天,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在广州向业界解析新法。
但不少企业议论说“此条款不公平”。广州某电子通讯公司的王经理说,“其实短期合同没什么不好,可以增加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如果都成了固定的‘长工’,岂不是又回到‘铁饭碗’时代吗”?
博主点评:
劳动者永远是弱势群体,所以国家通过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实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在《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读》一文里已有论述。用人单位为了回避自己需要跟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等责任,在该法正式实施之前的几个月里,会采取很多行动来应付的。
那么面对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非法解雇劳动者等情形,劳动者如何化被动为主动,进行有效应对呢?下面分几种情况提出应对策略。
1、劳动者目前跟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不管以前是否签过合同)。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终止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应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者的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前到期。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签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争取经济补偿金呢?如果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或者劳动者确信用人单位不会续签合同的。那么劳动者就要找出用人单位违法的地方,然后以这个违法的行为为理由,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违法地方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原则上少给1元加班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一天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劳动者的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用人单位随便找个理由解雇劳动者。这个时候,劳动者有两个维权选择:一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个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雇的决定是非法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后一种的维权途径更有利于劳动者,如果到2008年1月1日以后,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则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
最后,如果劳动者可能会跟公司有劳动纠纷的时候,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收集证据,设计方案,应对公司可能采取的措施。若有其他劳动问题或者不清楚的,可以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