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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中国成为外国医学机构人体试验场
昨日上午,一场被当事方等待得已经心焦难耐的诉讼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被告是上海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和上海市东方医院(以下简称东方医院)。原告周振华夫妇确信,儿子周宜清的人工心脏手术实际上是一场医学试验:这场试验由东方医院提供场所和试验对象,由外国医学机构和公司实际“操刀”。手术一年后,“试验”宣告失败——13岁的周宜清死亡。(20070725《南方都市报》A11版)






  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机构为了避免严格的法律限制,在中国找到了试验新器械的乐园——“他们为了节省研发资金和周期,在国外做动物试验的时候,到中国同步进行人体试验。”一位医疗维权专家如此评论。照此说来,中国岂不成了外国医学机构的人体试验场?

按国际通行规则,一项新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投入临床使用,必须经小动物试验、大动物试验、人体试验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有漫长的时间。即使医院要做人体试验,也需要有文献根据和动物试验的数据支撑,国家药监局必须批准,并将风险充分告知病人,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可是,上海儿童医院和东方医院却全然不顾这一切,将未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许可证的人工心脏置于患者体内,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别?医院及医生还有一点点医德和良心吗?

据报道显示,在东方医院的13楼,是该院与德国柏林心脏中心合作的“中德心脏中心”,周宜清的人工心脏手术是在这里进行的,使用的是德国Berlin Heart人工心脏,但这个所谓的人工心脏根本未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许可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德合作心脏中心”,就是类似这样一些打着国际合作旗号的医疗“试验场”,内外勾结,登堂入室,用欺骗的手段把我国患者当成了“实验品”。在这样的国际合作中,谁获利?谁受益?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充当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不可否认,我国的医疗研究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人均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与发达国家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难道因为自己经济和科技水平落后,就连与别人平等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难道因为自己受教育程度低,就可以被剥夺知情权吗?如果是这样,那受到全世界谴责的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当年对战俘和无辜平民进行的惨绝人寰的人体医学试验,岂不是也有道理了?

医疗知情自愿原则关系到我们的人权,关系到人的尊严、平等和社会公正,医务人员绝不能漠然视之,更不能沦为外国医学机构非法人体实验的帮凶。有关管理部门应把好严格审批及监控制度等各个环节,切实保护好我国公民权益,决不容中国成为外国医学机构的人体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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