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94] 2007-09-01 02:02:36
——其实也就是民主的一句话定义: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益的前提下的少数服从多数(基本权益包括:申诉、辩解、个体生存和发展)
“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几大根本原则:
一、平衡原则: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二、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三、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四、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五、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可见,这个规则核心的精神是尊重每一个的意见,在会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只能通过辩论说服。分歧无法弥合时采取一种不得已的方式:通过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个规则体现是民主精神,其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全文就不敢转贴了,谢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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