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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博导被害案主犯为何不杀?“少杀慎杀”适用过度?广州中院副院长答疑:
[阅读: 371] 2007-11-01 04:53:21
南方医科大学博导被害案主犯为何不杀?“少杀慎杀”适用过度?广州中院副院长答疑:
元凶在逃 帮凶不够“斩立决”
日期:[ 2007年11月1日 ] 版次:[ AA10 ] 版名:[ 城事 ] 下一篇
本报讯 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被害案一审宣判(详见本报10月27日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不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有的认为法院“少杀慎杀”适用过度,该杀的没有杀。昨天,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就一审判决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尚有凶手在逃,落网案犯不是致死最主要责任人。
黄荣康说,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合议庭、审委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判决是经过认真核查证据后审慎作出的,相信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
■释疑
八名共犯三人尚未归案
问: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
黄荣康(以下简称黄):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与尹剑龙、廖纪友、阳锡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铁水管等作案工具,乘坐一部金杯面包车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趁被害人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将被害人挟持至金杯面包车上,抢走被害人的本田小汽车一部(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阳志刚、同案人阳锡庚驾驶被害人车辆进行销赃。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尹剑龙等人采用绳子、封口胶捆绑手脚及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及银行卡一张,因被害人所讲银行卡密码不正确,被告人周国华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再次以拳脚踢打、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以及用被害人的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随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及本案5名被告人共同商议,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掩埋。
这起抢劫致死案件是8名案犯所为,其中5人为在案的5名被告人,其他3人尚未归案。
不是致死最主要责任人
问:一些人提出疑问,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而主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问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黄:判决考虑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法医鉴定,卿三华的死因是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目前证据来看,被害人死亡是由5名被告人和3名同案人共同造成,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证因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一在逃同案人再次先后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被害人,被告人周国华协助以拳脚踢打及用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死亡。
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被起诉的5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人刘谋钦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且有坦白同种罪行的酌定从轻情节;第二被告人周国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第三被告人阳秋勇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第四被告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未殴打被害人;第五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未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所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以及前述情节,依法对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的被告人周国华在量刑时适用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名词解释
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中对尹剑龙等3名同案人均作“另案处理”。
所谓“另案处理”,一般是指该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尚未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亦未一并起诉在逃嫌疑人,法院须待日后同案人归案后另案审理。
本报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沐杉 郭茂红
通讯员 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