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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水果刀换来拘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2:16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工程师董先生因一把水果刀而遭受“牢狱之灾”。今年8月19日晚上,东城公安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巡逻民警在他车上找到一把刀身长15厘米的水果刀,与公安部管制刀具标准正巧吻合。虽然他辩称当时在搬家,但民警还是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由将其拘留5日。随后,他将东城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昨日下午,东城法院审理此案,东城公安分局坚持认为处罚无误。

  原告

  搬家途中车里搜出水果刀

  董先生被处罚的时间是8月19日晚10时20分。按照他的说法,由于要搬家,他和已怀孕的妻子从海淀区家中驾车出来,车后备厢载着锅、红薯、桃子、牛奶等物品,准备送到妻子位于东城区的单位。

  车行驶到妻子单位门口,他被三名民警拦下。“我以为是交警查酒后驾驶,就把驾驶本递了上去。”董先生回忆说,一名民警钻进驾驶室,从副驾驶位置的储物盒里翻出一把带鞘的水果刀。

  “我们在搬家,那是用来给妻子切西瓜的。”董先生说,民警没有听他解释,将他带到安外大街派出所,并拘留5日。

  董先生不服,走出拘留所后将东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他认为派出所民警执法程序有误,认定事实不妥,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被告

  水果刀符合管制刀具标准

  昨日,安外大街派出所的曹副所长出庭应诉,他坚持认为处罚没有问题。

  他说,查处董先生后立即将水果刀送到了分局治安部门鉴定,根据公安部对于管制刀具的标准,鉴定认为董先生的水果刀刀身长达15厘米,刀尖角度小于60度,正符合管制刀具的标准。由于董先生认识问题态度不好,派出所依法对他处以高限的处罚无误,请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未宣判此案。

庭审焦点

1 该不该处罚

东城公安分局代理人称,法律对误带刀未明确规定是否处罚

昨日庭审,董先生该不该被处罚成为关键问题。

董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被处罚,理由是,刀是在1998年买的,刀身有英文“厨房”字样,“用了这么多年还真不知道是管制刀具。”

“我总不能带着怀孕三个月的妻子去犯法吧?”董先生说,当时怀孕的妻子就在车上作者,民警应该考虑到自己所处的情形,不能认为带刀就处罚,要看看带刀的目的。

“带刀是事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董副所长说。

董先生的另一个理由是,自己当时正在搬家,带刀是为给妻子切西瓜,根本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完全属误带。

“普通公民误带也要受到处罚吗?”法官询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曹副所长称,即使是搬家也不能否认带刀的事实。

刀本身够不够处罚标准也遭到董的质疑。其称,公安部规定超过15厘米算是管制刀具,而分局鉴定显示他的刀刀身长度正巧是15厘米。其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规定。

“‘超过’是什么意思?”法官问到。“大于等于。”东城公安分局女代理人回答说。

“超过就是大于。”还不等被告说完,董立即抢话说。不过被告代理人坚持不认同。

2 拘5日是否过重

被告:原告以搬家为理由逃避打击

称其态度恶劣,不具备警告、罚款等从轻处罚范畴

董先生带刀被处以5日拘留,他认为处罚过高。首先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管制刀具,其次没有社会危害。

令董先生不解的是,当日还有一男子因携带砍刀也被处以5日拘留。“我那刀笔砍刀要轻多了。”他说。

曹副所长解释说,处以5日高限处罚是因为董先生以搬家为理由逃避打击,态度恶劣,不具备警告,罚款等从轻处罚范畴。

法官随后问被告代理人,是否对处罚提出异议就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

“他的知识水平和智力应该知道什么是管制刀具。”被告女代理人强调,董先生明知自己携带管制刀具却狡辩,处以高限处罚无误。

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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