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76] 2007-11-12 07:16:02
“新交通法”为何一变再变
《南方周末》11月1日刊登王琳的评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施行不过三年,但质疑之声却一直不绝于耳。有关行人违章与机动车相撞中的车主责任,从最初的“车主赔10%”到后来一些城市出台的“撞了白撞”,再到“新交法”的“全赔”,如今又试图恢复“车主赔10%”。法律有时就像一个被随意打扮的小女孩,不断变幻形象出现在法治的舞台上。
立法的过程实质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遗憾的是,不是每个阶层都能获得平等参与立法博弈的机会。在代议制之下事实上行使立法权的立法官员,似乎已将作为私权利的公民参与立法权变成了一项公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是紧闭的。只有当代议机关认为需要公民参与立法时,公民才能通过这道不定期打开的民主立法之门。
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没有良好的立法程序,就不可能有良法,进而也不可能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