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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像咋就成了“国家机密”?——一个“规定”说是“国家秘密”不能当庭播放,一个“规定”又允许当庭播放
——【最高检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更让人称奇的是,与上述规定几乎同一时段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却在第15条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一个“规定”说是“国家秘密”不能当庭播放,一个“规定”又允许当庭播放。】

讯问录像咋就成了“国家机密”?
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 版次:[ AA30 ] 版名:[ 个论 ] 上一篇 下一篇   ■法的精神


  之王琳专栏


  2006年3月,最高检察院确定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分三步走的推行策略。经过近两年的探索,检察机关更加坚定了推行这一制度的信心。于昨日闭幕的一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到全面、全部、全程。(《检察日报》11月15日)


  明确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做到“全面、全部、全程”,是近几年的制度实践中所收获的宝贵经验。“全面”与“全部”旨在防止检察机关推行“选择性执法”,使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成为少数人能够享受的特权,造成人权保障上的程序不公。“全程”则旨在防止讯问中出现逼一时、录一时的“剪辑版”影音。只要录音录像未做到全程与同步,就无法回避“导演”的嫌疑。因应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制度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这是制度长成乃至制度保持活力的必需。对此,我们理应加以肯定和鼓励。


  从制度实践的角度观察,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还不仅仅限于“全面、全部、全程”。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建立起来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最终还是要为审判服务,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服务。作为“视听资料”的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交法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检察机关仅仅将同步录音录像视为自己的所有物,并对辩方保密,也不在法庭上出示,则虽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形同于“无”。


  就在前几天,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在审理诸暨市公路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的庭审中就出现了这样一幕:被告人黄国超当庭翻供,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所有6项指控,宣称其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黄的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出“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的要求,然而公诉人却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了拒绝。


  明明讯问时做了同步录音录像,却不愿当庭播放来接受辩方的质证,这很容易让人怀疑这些录音录像资料里都记录了一些什么见不得光的内容。然而,公诉人的拒绝却是有“法”可依的,最高检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更让人称奇的是,与上述规定几乎同一时段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却在第15条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一个“规定”说是“国家秘密”不能当庭播放,一个“规定”又允许当庭播放。如此一来,公诉人在运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可谓游刃有余:只要对指控不利的,就是“国家秘密”;而对控诉有利的,就可播放质证。是否播放的权力完全操控在控方手中,甚至规则的制定权也在检察机关,这是公众最不愿见到的。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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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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