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81] 2008-03-24 03:34:44
——好像不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故意或疏忽、自己或手下人查询得到的数据有误。。。。。。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银行责任人被拘留
日期:[ 2008年3月24日 ] 版次:[ SA30 ] 版名:[ 深圳新闻 社会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刘荣 通讯员 林子权 金晶)昨日记者从宝安区获悉,一银行负责人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于司法拘留15天,其所在支行也被罚款3万元。
据宝安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科科长林满棠介绍,法院在依法执行时,银行负有协助的义务,拒不履行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据他介绍,今年3月6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宗集资纠纷案件,当执行人员前往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该支行营业部主任蔡某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行只开了一个账户。
3月18日,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却意外发现被执行人在龙华支行共有3个账户。为此,上周五,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处以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