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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死缓”与贩毒女的“死刑”
检察官的“死缓”与贩毒女的“死刑”
文章提交者:梅广81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据新华网云南频道消息,云南临沧市检查院干部高连才因驾驶警车走私毒品,日前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单独地去看这个案例,这是一件好事,我们或许从中能感到一丝欣慰。毕竟,从肩负与各种犯罪分子做斗争之重任的执法部门挖出蛀虫并课以重刑,不单是意味着打击毒品犯罪的胜利,更是严惩司法腐败的实际成果。

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任何事情一经比较,就显出了彼此间的长短曲直。几乎与此同时,四川成都对“3。16”特大贩毒案也做出了一审判决,其中,用身体运输毒品的三名贩毒女被一审判处死刑。虽然两起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点,并经由两个不同属地的法院分别审理,但我们相信,对两案涉案人员的定性量刑,其依据的司法文本应该是一致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规条文,制售、贩运毒品达50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比照这一条,两案的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处以重刑,那是咎由自取无可争议。然而我们也知道,死缓和死刑在刑法的主刑中虽然只隔着一个档次,但对生命而言,这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按照通常的司法解释,死刑是各种刑法中最严厉的极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何为罪大恶极?这个尺度很难把握,需要具备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当然,这里指的是个案。如果将两个同期发生、性质类似的案子搁在一起来比较鉴别,谁的罪大,谁的恶极,即便是法界的门外人,也不难看出个大致轮廓。

不妨假设检察官高连才的“死缓”能够成立(但愿是这样,毕竟生命是宝贵的),那么,三个贩毒女所领受的“死刑”又是基于哪一条法律?首先,从他们在各自贩毒集团中发挥的作用上看:已被证实,高连才曾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自驾警车为贩毒集团运送过一千万毒资,押送过的毒品高达260公斤;三个贩毒女则是以身体当工具,为毒贩运输了300克毒品。其次,他们在各自贩毒集团内扮演的角色也决然不同:高连才不仅事前能经手巨额毒资、巨量毒品,事后还为贩毒团伙主犯通风报信,助其逃避辑毒警察的抓捕,显然,在这个团伙中,他不是主要成员,至少也是能发挥特殊作用的高级帮凶;而三个贩毒女则是抱着到“美丽的大城市见一下世面”的心态来到成都的。打工,挣钱,是她们惟一的目的。谁给的钱多就给谁干,看似缺少理性,但生活的压力很容易让她们做出这样的选择。最后再来看看他们通过贩毒所获取的利益:运输300克毒品能挣五千块钱,这对别人或许构不成多大的诱惑,但对这几个“头一回坐火车”的山里女来说,就意味着是一笔可观的财富,兴许超过了她们家庭年收入的总和。也许她们是头一回看到这么多的钱,因而也就有了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所描述的“在成都的大街上,她们满面笑容,非常高兴,一副完全不后悔自己做了什么”的神态。而这五千元在高连才们眼里,简直就是小菜一蝶了。据法院已掌握的材料证实,从贩毒集团那里,高连才得到的报酬是五十万!这五十万当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高连才自然也非无功受禄之辈。

抛开“从严从快”、“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常冒出来的“人治”色彩,仅从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这个层面上讲,两起贩毒案件中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人能够轻而易举地逃避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有些人又总是处于罚你没商量的境地,很容易地就接触到“严厉”制裁?尽管我们在各种场合,尤其是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没少听到依法办案、依法审理、依法判决这样的铿锵之声,但从上述这两起案例中不难看出,铁面无私的法律,有时也会显得不是那么底气十足。

当然,这还是一审判决,检察官的最终命运,还有待二审、终审定夺。但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希望这个结果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正义和法律的庄严,能让我们理直气壮的去面对这样一个被公认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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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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