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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abcabc: 单位组织捐款时,财务部发了个消息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税法还规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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