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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林民”: 我们为何难逃失地的命运?
我们为何难逃失地的命运?

广东潮安庵埠镇林厝村民检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邦耀以权谋私,贪赃枉法,非法炒卖集体土地,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我们作为上访人对潮安县纪委调查组近二年的调查和反馈内容表示不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谈二方面意见,请上级领导重视并祈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支持,希望林厝村的非法炒卖土地等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一,事实情况
林厝村位于粤东,全村现有农业人口837人,耕地总面积285亩,自林邦耀任村委会主任以来,在未依法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和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全村285亩耕地全部非法转买给他人作永久性建筑,长期使用,彻底改变耕地的性质与用途,致使全村多年来有人无田种,生活无着落。耕地被炒卖一空后,失地农民不仅拿不到一分钱的补偿金,还要承担这些土地的国家各种农业税,这使已本来生活无着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从事土地的买卖经营活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土地管理,整顿土地秩序,严禁乱占乱用土地,杜绝土地违规行为”的通知规定。认定,潮安县地产公司与林厝管理区签订的《预征土地合同》违法;林厝村委会转卖土地,改变耕地性质与用途违法;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林厝村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违法。
(一)关于我村的土地问题
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存权益,土地问题是明摆着的,是最敏感的农民问题,确保农田保护是党和政府的基本国策。为此,潮安县纪委调查组对林厝村存在的土地严重违法问题的调查是正确的,必要的。纵观我村情况:
1、“地产公司”征地140亩,农民拿不到补偿款
一九九二年七月,潮安县地产公司以每亩9万元预征我村140亩土地,加上扩征周边面积10%数量14亩为管理区使用,合计征地154亩,预付款161万元。由于种种原因,97年“地产公司”办公住址公开拍卖。依照《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潮安县地产公司破产。由于“地产公司”破产,致使我村的140亩耕地连续丢荒一直没有得到补偿。该不该赔偿,由谁赔偿?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热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经依法征用的土地,超过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复耕,并由征地方负责赔偿,每亩每年2000-3000元”。一九九九年底,我们村民在没有拿到补偿的情况下,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耕地不明不白地让外村人盖起楼房使用,痛恨啊!
2、借口退还预付款,侵吞地款600万元
一九九九年底村委会不但没有依法向县政府要求理赔因丢荒造成的减产损失,林邦耀还主张割地17.889亩抵还“地产公司”的预付款,严重侵害村民利益,对此我们强烈反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县地产公司”的预付款应属于生效合同的预付款,地产公司因破产而违约,我村有理由拒还预付款。如果“地产公司”有异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纠纷。然而,已增值五倍的土地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林邦耀故意按92年的9万元割地折算,令村民百思不得其解。事实上林邦耀已把该地卖给外村人每亩35万元,村财务也没有记载, 600多万元地款便占为己有。就此我们多次向调查组提出质询,每次调查组都以同一种说法:“林厝村开始不同意,后经县镇领导协调才解决”。如果真的有上级官员出面协调的话,那么,到底是那位领导呢?没有证据证明是政府官员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国家的需要,我们认为:调查组把责任推向上级领导,没有法律根据。
3、非法卖地100多亩,私收国土税款近300万元
“潮安县地产公司”放异的140亩土地加上周边14亩一共154亩,除现有17亩多在抛荒外,其余136亩均被村委会主任林邦耀瞒着村民,打着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招牌违法转卖给外村人,中饱私襄、彻底改变耕地的性质和用途。然后以欺诈手段,采用便条加盖公章作收据,向购地业户收取每亩25000元的用地报批报建手续和国土使用税。该款合计300多万元至今下落不明。据庵埠镇中山街道人林颖提供的林厝村委会收据说,他自99年3月缴费至今没有领到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我们询问县纪委调查组的同志时,他们说:“该项是代收代付,村财务帐没有查到”。根据《审计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无权批准上百亩农业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林厝村委会无资格代表政府代收、扣留、冻结国家的土地使用税款。
4、截留铺面用地2000多平方米,倒卖渔利300万元
一九九八年底我村生活用地和铺面用地分配时,村委会截留我村庵凤路西侧石排片路段沿街铺面用地几十间,面积约2000多平方米不分配,一九九九年村主任林邦耀便转手倒卖给外村(地)人,每间用地售价10万元,按亩折算为190万元,而入村财务帐每亩只有19万元,显然林邦耀从中渔利近300万元。例一,据庵埠镇中山街道人陈锦庭所说,他以44万元购得林厝村铺面用地4间,面积150平方米,林厝村委会开具的收据只有22万元,他多交22万元给村委林本怀,此事县纪委信访室的同志曾对陈作笔录确认。后来不知为什么反馈报告说是多交的钱给林浩永(已故)。我们认为,作为纪检干部应当懂得人死无法对证,也无法向他送达,已经失去诉讼主体。例二,本村村民林秋强于98年经村委会公开投标,购得庵凤路铺面地,标底定价每亩60万元。例三,98年村委会另一次公开投标庵凤路铺面用地,标底同样60万元,最后标到每亩120万元成交,可见98年庵凤路铺面地价已达60-120万元/亩,为什么本村村民买地要经过公开投标,外村人买地就不用还便宜呢?我们认为:调查组报告应该建议追究贿买贿卖土地的责任,但没有。
(二)用化名公款私存548万元赚取利息200多万元。
林厝村委会主任林邦耀自九七年三月至2001年10月,将村存在庵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548万元公款提取后,以假名林建设、林建校、林建成、林建功、林廉政的名义存入潮安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然后转移到潮安县典当行,公款化名私存,赚取典当行利息,又从典当行转到城信社,把城信社利息款入村财务,但没有计息单。再从城信社转到典当行,转在城信社的时间短利率低,转在典当行的时间长利率高,转来转去,到2001年10月转到县工行、建行和中行。县纪委调查组对我们反馈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是,这是为了集体的利益,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完善,这种做法已得到整改。”把责任推到国家,把林邦耀奉为功臣,难怪2003年村民集体上访到首都北京的同时,林邦耀还成为年度优秀党员的称号。试问,这种做法仅仅是错误的吗?我国什么时间金融制度不完善呢?希望调查组说话要负责任,不要途听盗说,颠倒是非,移花接木。我们认为,林邦耀上述行为是故意侵占、挪用公款、贪污利息的犯罪行为。
其他问题看上述问题解决与否,略。
二、建议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不得不使我们对潮安县纪委调查组的调查和上报情况产生怀疑:为什么证据确凿,明摆着的问题看不见呢? 经过近二年的反复调查总结,总是说:“没有发现林邦耀的违法违纪行为”。铁证如山的计生违计责任也查无。连林邦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住宅大楼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说成1400平方米,五层半高度说成二层半。私家车牌粤D79582故意说成79580,每次反馈我们都根据事实进行反驳,为什么调查反馈始终如 一,没有改变,好象出自林邦耀的强辨一样,我们对调查组不深入细致、不负责任的调查不信任。建议:
1、调整调查组架构,要求由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落实行政责任。
2、建议村务公开、租地、卖地手续,原始凭证上墙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3、依法罢免林邦耀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和暂停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事实与理由:
自市、县、镇对林邦耀问题展开调查以来,林邦耀不但没有积极配合,反省自新的表现,而是采取对抗态度,继续顶风违纪,欺骗政府,欺骗村民。把我村在庵凤路西侧(洋尾仔片)的17亩耕地虚报为一九九七年安排给本村企业盖建厂房使用。自称对土地法规认识不足,未批先用,骗取省、县、镇国土管理部门批准补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使其在调查过程中炒卖土地合法化。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更新观念,调整思路,本着实事求是、向人民负责的作风,严肃党纪国法,惩治贪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依法办事,取胜于民。
祈请新闻媒体帮助我们!!!
附证据材料复印件:
1、潮安县地产公司预征土地合同一份。
2、公款私存于潮安县典当行单据一份。
3、林厝村委会代收国土税款收据一份。
4、村民联名罢免书一份。
5、检举材料一份(失去土地的农民,谁为我们做主?)。
6、骗取潮安县国土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手续七份(安国土用[2002]76-82号)。
7、潮安县纪委调查报告一份。


庵埠镇林厝村村民: 林允强、林秋桐、
林煜、 林义有、陈亚尊等,
电话:0768—6666970 、 6611201
13827309288 、 13902797557,


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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