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34] 2008-07-28 10:39:10
关于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法律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往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音像资料等具有合法性,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说,我这边搞电话录音,也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犯他人利益权益的情况发生,根据上面的排除规则,那就应当认定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就应当采信了?
Nothing is impossible to a willing heart.
人死卵朝天,不死万万年,怕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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