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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前行长被控受贿1200万
银行支行前行长被控受贿1200万
辩护人称其并非国家干部,不构成受贿

日期:[2008年8月19日] 版次:[AA26]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本报讯 (记者 徐艳 实习生 袁黎)借职务之便违规贷出2000万元,按一分一利息差得回扣高达1200多万,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前行长叶志被控受贿罪,昨日在广州市中院过堂。叶志对所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称叶志并非国家干部,不构成受贿。


  叶志,1962年出生于广东梅州,1991年起历任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副行长、行长,负责银行的全面工作,2002年辞职,2007年11月被抓捕。


  据查,1997年,该行老客户子光公司的老板姚某提出贷款2000万,但银行当时已规定不再贷出千万以上款项,叶志便私下向姚某提出按一分一的利息差拿回扣,二人达成协议,贷款成功后叶志获得1800万。2000万元贷款贷出后,为保证拿到回扣,叶志要求姚某将名下一块土地的50%股权给白云区某公司,拿到钱以后再归还股权。据悉,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叶志。


  2002年,叶志从银行辞职,从当年开始,姚某依约陆续支付了人民币910多万、港币300万给白云某公司或叶志的哥哥、女朋友等,共计人民币1230余万。


  昨日庭上,辩护律师称,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理由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银行,只有国家控股监督的那部分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叶志是采用聘用制聘请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当即问“那你认为是什么罪?”,辩护律师回答“反正不是受贿,但确实是犯罪”。

——如果贷款正常归还,这件事是怎么被揭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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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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