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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需要利益回避——事关国家质检总局的反垄断第一案余波尚未了,又传出国家药监局在药品行业同样有此嫌疑
民意代表需要利益回避


日期:[2008年9月13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媒体思想之王志安专栏


  事关国家质检总局的反垄断第一案余波尚未了,又传出国家药监局在药品行业同样有此嫌疑。模式也如出一辙:先是某位高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再由这家公司成立一个商业网站。其后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要求该行业的企业加入这一网站管理体系,幕后的公司坐地收钱。进一步的调查显示,两个行业背后具体操盘的公司名称虽然不同,但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经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不但在同一地点办公,而且法定代表人也都是同一个名叫陈晓颖的人。她就是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隐身高人!


  陈晓颖是谁?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陈晓颖是香港的一名商人,但她另外一个身份更引人瞩目,她是全国政协委员。而据媒体公开报道,这位出生在辽宁,来自香港的陈晓颖,曾经多次在政协组织的活动中推广电子监管网站。请看新华社3月7日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副主任陈晓颖在政协大会上说:‘希望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以法律保障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管。’”需要解释一下的是,“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小组办公室”是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主任是质检总局党组成员,身为电子监管网站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晓颖,就是这个办公室的副主任。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陈委员和质检总局以及药检局的合作中充分利用了自己的委员身份,但从陈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不遗余力地推广自己下属的公司业务来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陈委员有可能利用了自己的政协委员身份,为自己的公司非法牟利。


  利益回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但我们过去总是强调政府官员必须坚持利益回避,但对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法》和《全国人大代表组织法》都没有关于利益回避的条款。在国外,当选国会议员之后,必须立即辞去一切商业职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会议员的职业行为和自己的利益之间产生关联性。也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规定,许多国会议员的候选人在竞选阶段就将自己和各种商业利益区分得清清楚楚。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虽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国会议员,但参政议政本身,或能提前获悉国家政策,或能通过问政获得一种额外权力,却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我们国家的两会代表和委员都不是专任制,要求他们为了当选而辞职,显然不合乎情理。尽管如此,我们的制度必须首先在利益回避上有所要求,否则就可能滋生腐败。


  一个更令人不安的数字是,目前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中,来自企业家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企业界人士纷纷进入两会,在两会期间就有媒体担忧这些人代表谁的利益?而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还是其次,更重要的是企业界的两会代表和委员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抽象地谈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说服力,但陈晓颖事件曝光之后,这个问题就不能不引起重视了。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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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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