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59] 2008-09-18 13:54:28
既然“高息违规”,为何银行生病储户吃药?
日期:[2008年9月18日] 版次:[AA30] 版名:[众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2 条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新安晚报》9月17日)
很明显,存款单就是银行对储户的承诺,既然银行当初与储户签订了存款约定,那合同到期,银行就应该依约兑付储户应得的本息,而不是现在拿“高息违规”,此约定不符央行有关通知为借口,拒绝兑付。有关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不违法不违规即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
再者而言,即使银行犯了“高息揽储”的错误在先,也不该把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央行的通知上。
如若说,储户陶玲与该银行签订的存款单是出于蒙城当年的金融秩序不规范,“高息揽储”背景下的产物的话,那么此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即发出通知,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想银行应该对这个月息15.793%、长达18年的存款约定,是否属于高息揽储,是否有违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了。如果在那时,银行给储户发个解释信息,让储户了解到正确的金融规定,及时与储户在合乎央行金融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解决这个存款单约定,我想这个“高息揽储”的错误肯定也就会避免了。
然而,遗憾的是,明明是该银行生病(高息揽储)在先,却让储户吃药(高息违规不予兑付),18年间该银行并没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而是任这个错误蔓延至今,甚至还义正词严地辩解“银行不能一错再错”,孰不知银行不依约履行对储户的承诺才是一错再错。
而这个事件的背后,也折射出了一种权利不平等。要知道,银行作为服务机构,只有放下傲慢的架子,学会尊重客户,服务客户,如果自身犯错,那就敢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银行信誉加分,成为真心真意为公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冯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