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406] 2008-11-10 09:41:09
腾讯公司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集体跳槽至某互联网公司的15名前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认为这是腾讯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据双方双方劳动合同:“乙方(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腾讯)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腾讯的规定确实有几分超出合理之范畴。被起诉的离职员工在一份声明中指控腾讯诬蔑,表示要抗议霸王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详细谈及本身是否真有不当行为,而只是用腾讯过去的劣迹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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