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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伸出援手 美国妇女反惹官司
车祸中伸出援手 美妇女反惹官司

(2008-12-20)


  (洛杉矶讯)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前天判决,把同事从撞毁的车里拖出来的一名年轻妇女,不能免于受民事起诉,因为她提供的帮助不属于医药方面的援助。

  《洛杉矶时报》昨天报道,法院的判决显示,救人只是受过这方面训练的专家的责任。看来这是法院第一次有这样的判决,在车祸中出于善意给予援手,是有可能使自己惹上官司。

  洛杉矶的托蒂,被指把同事霍恩“像一个布娃娃”那样猛拉出撞毁的车子,结果使得她的伤势更加严重。

  托蒂现在可能需对霍恩的伤况作出赔偿。这件事发生在2004年,5个同事参加了万圣节的狂欢晚会后发生了车祸。现在霍恩的下半身瘫痪。

  法院对这个案件有两种意见,在7个法官里有3个认为,要把医药援助和紧急反应区分,法院就会给见义勇为者应获得的法律保护,设定了“武断和不合情理的”限制。

  1980年,立法院通过卫生与安全法指出:“任何人,出于善意,不是为了报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提供紧急援助,不会因为任何行动或者疏忽,需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代表大多数意见的法官莫雷诺则写道,虽然以上条文没写明受保护的紧急援助是“医药”方面的,但是在附文里有注明是紧急医药援助。立法者订立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提供紧急医药援助者。

  不过,3位持异议的法官却认为,有关法律的目的很清楚,是在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不要明哲保身,应该显示同情心并给予需要的援助。

——【任何人,出于善意,不是为了报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提供紧急援助,不会因为任何行动或者疏忽,需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这很正确嘛,为什么只有紧急医药援助才符合?其实医药援助反而不存在什么紧急,反而是搬运、离开危险的地方(可能会发生油箱爆炸、后车撞)才是紧急的。。。。。。。。。
——当然,某些伤是不能随便动的,但是事发突然,谁分得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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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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