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被国外盗刷 五员工起诉银行
深圳一知名公司十余员工的工资卡被人境外取现,涉事银行称国际银行卡组织拒绝调查
日期:[2009年2月7日] 版次:[SA08] 版名:[深圳读本 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 条
深圳某知名公司十余名员工的工资卡在近一年时间内连续被人在境外刷取,涉及俄罗斯、波兰、南非和英国等国家。而他们的工资卡均来自深圳某银行。员工们均表示工资卡从未离身,有些人根本未曾到过被刷卡的国家,被盗取实难理解(详见本报10月14日相关报道)。在数月协商后,涉事银行拒绝对此进行赔偿。这些员工中的5人委托律师起诉涉事银行。前日,该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持卡人:银行系统漏洞太多
前日的开庭,法院采取了非公开审理的方式,记者无法进入现场听审。目前身在海外的起诉人秦某表示,他在去年7月15日晚7时许前往ATM机取款,当时人在国内。结果发现无法取款,当晚他就联系了银行客服,被告知卡已被冻结。银行当时告知他该卡在7月9日-15日在俄罗斯一台ATM机上被取款21次,共取款金额近5万元人民币。最后一次取款是在7月15日下午1时许。
“他们告诉我这事,但并没有告知我冻结银行卡的具体原因。”秦某说,银行告诉他,在之后的几天,俄罗斯境内仍然有人试图(利用他的“卡”)从ATM机上取款。
其他同事与秦某情况大同小异,有的是发现卡被冻结才得知被盗取,有的则是在网上查询工资时发现有海外取款。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媛、岳永军受秦某等5人委托,前日开庭时代理此案。两位律师表示目前至少发现银行存在以下几方面漏洞:
一是银行的系统有缺陷,不能正确识别持卡人的银行卡。
二是银行的操作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也违反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秦某的存款被人在俄罗斯取款总计约7000美元。时间是去年7月9日至15日的一周内。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提现标准是,1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而双方的合同也明确要求按照此规定执行。
三是银行无故冻结持卡人账户,并未通知原告。且未说明冻结依据。即使在银行发现账户有异常交易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持卡人。
四是被告提供的交易清单中多处体现出取款后余额不减反增的记录,余额与取款额之间都不对应。
银行:无法确认是否冒领
在之前,银行方面对本报表示,秦某及其同事的银行卡确实在国外被刷取,之前该行向国际银行卡组织反映此事,对方对此的回应是只要凭卡和密码在ATM机上取款,都视同客户本人取款,并称目前国际银行卡组织拒绝对此事进行进一步调查。
昨日记者再次联系涉事银行,银行方面认为目前此案无法证实交易确非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办理,对方如果要求银行对此负责,必须进行充分的举证。
而秦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秦某在去年7月15日用原卡取款后仍有人在俄罗斯试图取款,已经证明了不可能是本人原卡外流,只能是他人伪造银行卡取款。
尤其应强调的是,被盗取走的是持卡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保障存款安全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而在举证责任方面,律师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只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及存款数目。
法学专家意见不一
在之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银行研究专家宋玮和中国政法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员张樊均认为此案银行应该对银行卡被复制的用户履行赔偿责任。因为一方面储户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没有过错,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卡诈骗案屡禁不止与银行监管不足有关,比如监控设备的形同虚设以及银行及时提醒和告知义务缺位。
而中国政法大学法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费安玲则认为,此案有3个主体:持卡人、盗取者和涉事银行。她表示,自动化越强,风险越大。单就银行卡被盗取一事而言,本案的事实判断非常困难。只有通过刑事调查才能彻底搞清楚,而一旦涉及国外,就需要国际上的配合。而如果银行方面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则另当别论。 本报记者 杨涛
储户
●银行的系统有缺陷,不能正确识别持卡人的银行卡。
●银行的操作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境外提现标准。
●银行无故冻结持卡人账户,并未通知原告。
●银行提供的交易清单中多处体现出取款后余额不减反增的记录。
银行
●国际银行卡组织回应只要凭卡和密码在ATM机上取款,都视同客户本人取款。
●无法证实交易确非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