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函(清晰版)
确认函
致:XXX(员工名字)
Geodis和IBM公司已于2008年12月正式宣布Geodis将购买并继续承担包括IBM全球内部业务和外包客户的Global Logistics Services, 您与国际商业机器科技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 长城国际系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国际商业机器采购(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也因此发生变化。
为保障您的权益,IBM公司与承继中国地区Global Logistics 业务的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达成相关协议,您因此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关系归属,请您仔细阅读下述内容,并做出选择。
请您从以下A或B中选择
A.我,以下签名人,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我同意:
1.我将与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9年4月1日生效,我在公司的工龄将在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延续计算,我将不再就服务年限而向公司要求补偿。
2.我自愿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我与公司在原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除有特别约定均于2009年3月31日终结。
B.我,以下签名人,声明并同意:
1.我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所提供劳动合同的内容,我决定不接受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就业机会。
请注意
1.您只可以选择A或B,并且该选择一旦作出,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即不可更改。而无论您选择A或者B,本函均作为与您劳动关系终结的文件。
2.如果您选择A项,您将与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具体签署劳动合同,并确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
3.如果您选择B项,由于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3月31日解除。依劳动法相关规定,您将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
4.请您务必在2009年2月27日下午5点之前向公司确认您的选择。如届时未收到您的明确回复,公司将会认为您选择了B项,并作相应安排。
5.请签收本函,并在前列日期前将做出选择的原件送达您的直接经理。
6.如对本函件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公司
人事部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Clovely@cn.ibm.com
长城国际系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日期 : 2009年2月12日
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了上述函件内容,做出慎重选择如下: 我选择( )
员工姓名(本人手写正楷体)
员工签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总工会:
IBM公司在深圳所属企业(包括:长城国际系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科技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采购(中国)有限公司)拟裁减300多名物流系统员工。在合同解除过程中,上述企业涉嫌违法裁减人员、胁迫员工签署违法《确认函》,并回避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现将有关问题的资料递交给你们(附后),请贵单位迅速介入调查,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解决当前就业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敦促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化解企业与员工间的尖锐矛盾,避免造成社会不和谐现象发生。
背景:
IBM 在深圳要将原来与生产相关的物流业务外包给一家法国公司GEODIS,这意味着原来在IBM从事物流业务的员工要与IBM解除劳动合同。如果GEODIS仍然需要这部分员工,那GEODIS公司可以聘请这部分员工为其工作。但IBM却把两段不相干的劳动合同关系捆绑到一起威胁员工,而且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选择离职依法领取经济补偿或者签署GEODIS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员工主动放弃合法的经济补偿要求。
这一做法,明显的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在发给员工的《确认书》中强迫员工选择仅有的A或B选项,如不选A就视为选择了B。而且在选择继续工作的A选项时,做出了与事实和法律明显不符的描述,例如:要求员工放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且在A(2)中强迫员工承认是员工本人主动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A(1)选项中隐含了明显逃避赔偿责任的,要求员工主动放弃对IBM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条款。同时也隐含GEODIS公司无需承担签署新劳动合同前的经济补偿责任。
IBM员工认为:
1、IBM有权利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裁减20名员工以上的情形,需要履行裁员的法定程序。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2、按照IBM公司在美国公布的上市财报显示,2008年IBM盈利超过1000亿美元,同比升幅达到15%,是历史最好水平。员工认为IBM具备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能力。
3、 GEODIS公司与被IBM裁减的员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由
GEODISG公司与员工自愿协商签订,与IBM无关。IBM不该以此对员工相要挟,为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干涉员工与GEODIS公司之间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
4、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500强企业,通过自己专业的律师队伍,强迫员工做出单一选择,并且条款中隐含蒙骗不知法员工的约定,这与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形象相差甚远。忽视了员工过去为IBM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伤害了员工的感情。
5、 IBM应该对错误做法立即予以纠正。
请大家看过《确认书》后给予指导和评论!
——A1.我将与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9年4月1日生效,我在公司的工龄将在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延续计算,我将不再就服务年限而向公司要求补偿。
A2.我自愿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我与公司在原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除有特别约定均于2009年3月31日终结。
——上面的无名称的“公司”一词很怪异,要么是ibm公司,要么是乔达公司,要么是2个公司,为什么这个时候突然要省略公司的名称??
——按最简单的做法,转移员工时应该把员工在ibm的工龄先结清,因为如果由乔达来付,是不是也按乔达的待遇(会不会比ibm低很多)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