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网: 论坛: 程序员情感CBD: 贴子 708278
haitao
杨支柱专栏:这个判决好在哪里 [引用 2009-03-28 13:47:23]
杨支柱专栏:这个判决好在哪里 [引用 2009-03-28 13:47:23]
字号:大 中 小
——【正当防卫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我赞成女车主无罪,但是,即使把劫匪逃跑未出女车主视野也算做犯罪尚未完成,但毕竟不再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了(财产安全是危及了),按此法是不能算正当防卫了。。。。。。。。说明,此法应该修改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 已遂或未遂 后的逃跑)。

——上次一个的士司机被抢,抄近路追上逃走的劫匪,撞死劫匪而被判刑。。。。。。如果按视野说,劫匪逃跑出司机主视野了。。。。。。说明视野说也是不合理


  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龙女士被抢劫后立即开车追击乘摩托逃跑的3名劫匪,撞倒摩托车,致其中1人死亡,2人受伤。3月25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两名抢劫者重刑,同时认定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这个消息在网上发布后立即引来热议。我赞成多数网民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判决;但是对绝大多数网民赞美该判决的理由难以苟同。“撞死活该”、“应该把三个都撞死”、“为啥不把受伤的那两个再撞一下”、“对坏人就得残酷无情”,这些言论跟“在中国富人撞死穷人才是正当防卫”的批评一样,都无视法律,不讲道理。


  法官强调,抢劫犯仍然在受害人视野之内,尚未完全离开犯罪现场。我觉得还应该补充一下:龙女士的行为对于维护自身权利是必要的,对于社会也是有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过这一规定不适合龙女士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劫匪已经抢劫得手准备逃离,对龙女士的人身安全不再构成威胁。


  一个弱女子(无论她多么有钱,独自面对三持械男,强弱之势显而易见),在8万多元现款被抢而抢劫犯即将乘摩托离开的时候她能做出什么选择?只有两个:要么彻底放弃———即使抢劫犯以后因另案被抓后承认此次抢劫而且龙女士的钱还没被挥霍掉(这又有多大可能?),那钱也几乎没有可能回到她手上,因为她甚至没法证明那钱是她的,总不能指望抢劫犯一直把钱留在龙女士的包里吧?要么,就是开汽车去撞击逃跑的摩托。


  如果是持枪的警察面对同样的劫匪,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把汽车开到摩托前进行拦截,可以要求他们追击到近距离开枪射击摩托车轮胎。但是龙女士没有枪支射击摩托轮胎,拦住了摩托她也不是劫匪的对手。何况作为当事人和弱女子,她也不可能像训练有素的警察那样冷静。撞翻摩托之后,她并没有继续伤害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劫匪,而是主动报警。所以龙女士撞翻摩托致1死2伤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阻止犯罪结果发生(钱被带离现场)所必要的限度。抢劫犯之一当场死亡,失去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是不幸的,但并不是龙女士希望发生、积极追求的结果。


  减少犯罪靠什么?首先要靠受害人的抵抗。受害人如果普遍敢于进行正当防卫,犯罪分子作案时心里就会打鼓。正当防卫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全社会共同需要的法律秩序。


  当受害人不放弃权利就只有一种手段维护权利时,无疑应当认定以这种手段维护权利为正当防卫,否则无异于鼓励犯罪。




  ■法的精神之杨支柱专栏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我的blog:http://szhaitao.blog.hexun.com & http://www.hoolee.com/user/haitao
--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网络对话,歧义纷生;你以为明白了对方的话,其实呢?

您所在的IP暂时不能使用低版本的QQ,请到:http://im.qq.com/下载安装最新版的QQ,感谢您对QQ的支持和使用

相关信息:


欢迎光临本社区,您还没有登录,不能发贴子。请在 这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