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35] 2009-04-08 02:43:13
偷十四万虚拟财产被判十年半
据《重庆晨报》4月3日报道,在网吧内,疯狂的玩家常常为争夺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装备”在网上拼得“头破血流”。而衡量装备价值的是网上通行的“虚拟货币”,盗窃这样的“虚拟货币”犯法吗?近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 “黑客”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与同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价值14万余元,数额巨大。这是重庆市首次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宣判。
检方指控称,张某是个电脑“黑客”。2008年初开始,张某与同伙利用“黑客”手段,获取了两家科技公司的账号和密码,盗得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卡价值14万余元,并在淘宝网上低价出售,截至案发,共获利891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本案中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对网络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
——【本案中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数据库里改个数字,也算是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